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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富康系列小汽车减免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1〕21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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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富康系列小汽车,经国家认定的检验中心和专家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同意对上述小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者在以后应缴和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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