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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重申和进一步明确抗震救灾工作期间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税发〔2008〕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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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5月12,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抗震救灾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有效展开。6月13,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全面分析了当前形势,提出了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筹办北京奥运会等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全国税务系统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要求,迅速行动起来,以实际行动支援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好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为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重申并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如下,望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控制因公出访事项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8〕560号)要求,纠正以各种名义组织的公款旅游,以及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大力开展增收节支、勤俭节约活动,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控制行政开支,把资源更多用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上,用在解决群众工作生活困难上,用在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地方。

二、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尤其要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引导广大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与当前的工作表现紧密结合起来。在各项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党组(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要联系各单位各部门和干部本人的思想工作实际,对照检查在当前举国抗震救灾形势下,不顾有关规定,仍然以各种名义组织公款旅游、铺张浪费、不坚守岗位等突出问题,开展批评教育,并进行整改。

请于7月10日前将对照检查情况报告税务总局(监察局)。

联系电话:010—63417436、63417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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