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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8〕58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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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税务总局按照中央部署,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工作的头等大事,在第一时间拨付救灾资金,并将大量物资陆续运往灾区,国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也踊跃向灾区捐款捐物。目前,救灾款物已逐步到位,为管好用好救灾专项资金和物资,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抗震救灾款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各级国税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募集救灾款物,不得用本单位中央财政拨款进行捐款。对筹集的资金和物资及时登记,做到手续完备、专人管理、账目清楚,堵塞管理漏洞,确保救灾资金物资安全。要加强救灾款物管理,制定和落实相关款物筹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管理办法,从制度上保障救灾款物真正落实到灾区税务系统和干部职工及其家属。

二、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入账并合理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的接收部门要对拨付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对于物资中的固定资产要登记固定资产账,如需调拨的应及时办理资产调拨手续。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合理分配的原则,使用和分配救灾资金和物资,保证救灾物资用于恢复税务系统正常工作秩序,解决受灾职工及家属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办公楼维修和设备维护维修,以及恢复重建倒塌损坏的房屋等方面。救灾物资的发放,除紧急情况外,都要坚持公开发放,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三、加强对救灾款物使用的监督检查。各级国税局要对划拨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提高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率,在国税系统内部公开救灾物资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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