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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职责》的通知


国税函〔2008〕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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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经研究,对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职责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职责

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国际税收、海洋石油税收、国际税务合作交流以及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起草国际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导国际税收和海洋石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输出劳务等提供国际税收服务;协调和处理跨国交易的税收争端问题;承办与国际机构、外国及港澳台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外事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非中国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包括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的认定、非居民税源控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及收入的认定等,并对其税收事务进行国际合作与调查。

二、负责对中国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辖权进行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输出劳务等提供国际税收服务,并对其境外所得税收进行国际合作与调查。

三、负责海洋石油(含天然气、煤层气)开采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制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海洋石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谈签、解释与组织实施国家(地区)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合作协议及其他与国际税收有关的协议;代表我国税务主管当局与税收协定(安排)缔约对方进行相互协商,协助解决中国居民(国民)在税收协定(安排)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负责协调和处理跨国交易的税收争端问题。

五、负责起草针对跨国纳税人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及其他跨国反避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操作规程;组织实施跨国反避税案件的调查,处理并负责由此引起的与协定国家的双边际或多边磋商;谈签并管理预约定价协议;管理跨国反避税专案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六、负责国际间税收情报交换(含授权代表访问、同期税务检查等)以及主管当局之间的税收征管协助,包括有关协议的谈签、解释与执行。

七、负责组织协调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税务机关、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税收组织的合作交流、项目管理和其他事宜;负责参与国际会议及有关活动。

八、负责税务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的出访、来访以及境外培训等外事及港澳台事务管理工作。

九、参与国际税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对外宣传,编制国际税收宣传资料,承担对从事国际税收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十、负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翻译和审校。

十一、完成税务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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