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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


国税函〔2007〕9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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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务稽查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精神,充分发挥各级税务稽查机构的作用,现就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机构的设置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

(二)直辖市所辖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级别按所属区、县国家税务局级别低半格设置。直辖市城区稽查局视不同情况既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跨区设置。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级别为副处级。跨两个以上区设置的稽查局,级别为正处级。跨区设置稽查局的,相关区局不再设置稽查机构。

(三)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级别为正处级。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级别为正科级。跨两个以上区设置的稽查局,级别为副处级。跨区设置稽查局的,相关区局不再设置稽查机构。市所辖正处级县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级别为副科级,内设机构为副股级。

(四)市(地、州、盟)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为副处级,内设机构为副科级。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级别为副科级,内设机构为副股级。跨两个以上区设置的稽查局,级别为正科级,内设机构为正股级。跨区设置稽查局的,相关区局不再设置稽查机构。

(五)县(市、旗)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级别为副科级,内设机构为副股级。
对于县(市、旗)和地级市城区国家税务局工作量及人员较少、稽查工作已上收到市(地、州、盟)统管的,县和市区局可不再设置稽查机构。

省、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6个,分别为办公室或综合科(股)、综合选案科(股)、检查科(股)、案件审理科(股)、案件执行科(股)、举报中心。管辖范围广、纳税户多、跨城区设置的稽查局以及城区不设稽查局的地级市(及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纳税户数量及税源状况可适当增设1-3个检查机构。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不单独设置举报中心,其工作职能划入办公室或综合股,可以挂举报中心牌子。

二、上报审批和备案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报税务总局审批的具体内容

1.省、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设置的稽查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数量、名称、级别和职责。

2.市(地、州、盟)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稽查机构数量、名称、级别和职责。

(二)报税务总局备案的具体内容

市(地、州、盟)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稽查局内设机构数量、名称、级别和职责。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机构设置是加强稽查工作的基础,各级国家税务局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按时、按规定做好规范国税系统稽查机构设置工作。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规范机构成果。要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维护机构的严肃性,不得擅自设立机构、更改机构名称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参照国税发〔2004〕12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稽查机构设置方案,于2007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附件:稽查机构设置一览表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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