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减半征收土地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1-10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