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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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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2年1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或者既可由国家税务局、也可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但不包括只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

二、税务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对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税务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税务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梳理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要改革管理方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方向迈进,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由社会自律管理。

四、国家税务总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信访处,联系电话:010-63969874;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板块下的意见征集栏目。各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也要向社会公告收集意见的具体方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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