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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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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18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注释:自20215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全文暂停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做如下调整:

在成品油、电池、涂料、小汽车、烟类、酒类、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表式见附件),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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