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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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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厦税公告2021年第1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有关精神,更好地服务纳税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虚开发票扰乱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的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管理标准

(一)除另有规定外,一般纳税人均可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一般纳税人可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非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对其拥有产权或签订12个月以上长期租赁合同。

3.实收资本在300万元或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不含税单价在十万元以上。

(2)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且单个合同不含税总价在十万元以上。

(3)连续12个月内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

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于销售额达标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超出期限的,应当按照新属期重新计算销售额。

5.近三年内无虚开发票行为及税收风险较高的情形。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一般纳税人可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非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对其拥有产权或签订12个月以上长期租赁合同。

3.实收资本在2000万元或固定资产在800万元以上。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不含税单价在一百万元以上。

(2)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且单个合同不含税总价在一百万元以上。

(3)连续12个月内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金额在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于销售额达标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超出期限的,应当按照新属期重新计算销售额。

5.近三年内无虚开发票行为及税收风险较高的情形。

(四)税收风险较高的情形包括:

1.“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

2.纳税信用评价D级;

3.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

4.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或股东为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高风险人员。

5.经营业绩与运营能力显失配比;

6.其他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较高的情形。

(五)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四条规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临时限额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状况发生临时变化,已授权的开票限额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临时限额。申请临时限额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临时限额申请承诺书》和购销合同,承诺临时提高限额并证明相关业务真实性。临时限额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期满主管税务机关将按原限额进行调整恢复。

辅导期纳税人不适用临时限额管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调减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授权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专用发票管理、开票数量、开票限额是否匹配、增值税缴纳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分析纳税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情况。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审批程序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按照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进行审批。

(二)纳税人凭《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和《发票领购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票限额的授权发行。

五、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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