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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


税总发〔2016〕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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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30日

 

目    录

一、服务深度融合

(一)联合办理设立登记

(二)联合办理变更登记

(三)协同办理注销登记

(四)联合大厅办税服务

(五)共用基层服务资源

(六)联合网上办税服务

(七)联合推进移动互联办税

(八)互认数字证书(CA证书)

(九)联合采集财务报表

(十)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

(十一)联合开展税收宣传

(十二)联合开展培训辅导

(十三)联合建设12366咨询热线和纳税服务平台

(十四)联合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

(十五)联合维护纳税人权益

(十六)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

(十七)联合推进“银税互动”

(十八)联合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十九)联合服务管理“走出去”纳税人

(二十)合作征收税款

二、执法适度整合

(二十一)协同管理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

(二十二)协同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一体化管理

(二十三)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协同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

(二十五)协同管理非正常户

(二十六)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

(二十七)联合实施欠税管理

(二十八)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

(二十九)协同实施风险应对

(三十)联合实施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三十一)协同做好非居民纳税人境内常设机构管理

(三十二)协同做好非居民纳税人源泉扣缴管理

(三十三)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三十四)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

(三十五)确定联合稽查对象

(三十六)联合实施检查

(三十七)协同案件审理

(三十八)协同案件执行

 (三十九)联合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四十)协同发布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

(四十一)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信息高度聚合

(四十二)共享双方内部涉税信息

(四十三)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

(四十四)共享涉税信息的应用

(四十五)联合开展税收分析

四、其他合作事项

(四十六)协同落实税制改革任务

(四十七)互鉴税收管理经验

(四十八)联合开展税收调查

(四十九)联合开展跨区域税收协作

(五十)联合开展干部挂职交流

(五十一)联合开展干部培训

一、服务深度融合

(一)联合办理设立登记

1.合作目的

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登记办理效率,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和重复报送资料。

2.合作目标

对已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纳税人,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办理税务登记,国税、地税与工商、质监部门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企一码、一网互联、一照通用”。

对暂未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纳税人,实现任一方税务机关均可为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当场发放盖有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件。

3.合作方式

方式一:对已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纳税人,任一方税务机关均可为其办理信息补录,双方信息共享。

方式二:对暂未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纳税人,任一方税务机关均可为其办理设立登记,双方信息共享。

4.合作流程

方式一的合作流程:

(1)对已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纳税人,可到任一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信息补录。

(2)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信息及补录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应用。

(3)受理登记信息补录的税务机关将纸质登记资料进行归档,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

方式二的合作流程:

(1)对暂未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时,只需一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登记申请。

(2)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登记申请的税务机关当场发放盖有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件。

(3)受理登记申请的税务机关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纳税人设立登记信息后,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登记信息传递至另一方,并将纸质登记资料归档,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

(4)受理登记申请的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办理国税、地税后续管理的相关涉税事项。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4条、第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一节 “税务登记”。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5)《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实现联合办理设立登记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联合办理设立登记功能。

7.牵头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8.合作层级

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实施后,双方对新设立纳税人税务登记户数和基础信息保持一致。

(二)联合办理变更登记

1.合作目的

及时获取纳税人动态信息,确保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基础信息一致,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和重复报送资料,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2.合作目标

简化变更登记流程,实现变更登记信息共享。

3.合作方式

方式一:对已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纳税人,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办理变更登记,双方信息共享。

方式二:对暂未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纳税人,任一方税务机关均可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双方信息共享。

4.合作流程

方式一的合作流程:

(1)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及其他涉税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纳税人向任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受理税务机关及时将变更信息共享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纳税人向一方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可不再向另一方提出。

(2)税务机关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接收到工商部门推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应及时更新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登记信息。

(3)已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但未换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受理税务机关应告知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件由工商部门收缴、存档。

方式二的合作流程:

(1)对暂未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只需一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向一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不再向另一方提出。

(2)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由受理方税务机关收缴并核销原税务登记证件,重新发放盖有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件;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由受理方税务机关直接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

(3)受理方税务机关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后,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另一方,并将纸质登记资料进行归档,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4条、第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一节 “税务登记”。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5)《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实现联合办理变更登记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联合办理变更登记功能。

7.牵头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8.合作层级

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实施后,双方对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保持一致。

(三)协同办理注销登记

1.合作目的

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2.合作目标

协同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及时传递各自办理的注销登记信息,实现注销登记信息共享。

3.合作方式

方式一:对已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可向任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税,清税完毕后,受理方税务机关根据双方税务机关清税结果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双方信息共享。

方式二:对暂未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一方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结注销登记手续后,应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至另一方。另一方根据接收到的信息及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

4.合作流程

方式一的合作流程:

(1)任一方税务机关均可受理纳税人清税申报,纳税人需填写《清税申报表》。

(2)先受理一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清税申报申请后,将纳税人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至另一方税务机关,双方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

(3)接收清税申报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将清税结果及时反馈给先受理方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对于存在疑点的,由双方税务机关分别告知纳税人。

(4)清税完毕后,先受理一方税务机关根据双方税务机关清税结果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5)对于尚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即时办结。

方式二的合作流程:

(1)双方分别受理同一纳税人的注销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在先受理方税务机关办结后,方可到另一方办理注销登记。

(2)先受理一方在为纳税人办结注销登记手续后,应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至另一方。

(3)后受理一方根据接收到的信息及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4条、第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一节 “税务登记”。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5)《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实现联合办理注销登记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联合办理注销登记功能。

7.牵头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8.合作层级

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实施后,双方对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信息保持一致。

(四)联合大厅办税服务

1.合作目的

整合服务资源,优化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避免服务差异,解决纳税人办税“两头跑”问题。

2.合作目标

相互整合、充分利用好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税资源,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联合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实现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

3.合作方式

方式一:统筹利用已有办税服务厅,采用“互相进驻”方式联合办税。

方式二:采用“共建大厅”方式联合办税。

方式三:采用“共同进驻”政务中心或其他政务部门的方式联合办税。

4.合作流程

方式一的合作流程:

(1)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联合办税窗口设置方式及功能。可采取分别设置办税窗口或“一窗一人”通办双方业务的形式实现联合办税。

(2)共同组织对办税窗口人员的培训。

(3)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为标准,梳理联合办税服务事项,加强服务衔接,统一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

(4)派驻对方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对方相关管理制度,接受对方管理。

(5)联合制定应急预案,处理突发事件。

方式二的合作流程:

(1)有新、改、扩建办税服务厅项目的,应实现双方共建共管共用。共建办税服务厅可采取分别设置办税窗口或“一窗一人”通办双方业务的形式实现联合办税。

(2)共建办税服务厅统一名称为“XX县(市、区、旗)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环境建设应与《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要求一致(包括统一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

(3)双方共同制定办税服务厅管理制度,共同处理和解决联合办税中遇到的问题。

(4)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为标准,梳理联合办税服务事项,加强服务衔接,统一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

(5)联合制定应急预案,处理突发事件。

方式三的合作流程:

(1)双方共派人员进驻政务中心或其他政务部门,共同遵守被进驻单位管理制度。共同进驻政务中心或其他政务部门,可采取分别设置办税窗口或“一窗一人”通办双方业务的形式实现联合办税。

(2)对政务中心或其他政务部门安排到税务窗口工作的人员,由双方组织业务培训,确保窗口人员及时熟悉新政策,熟练操作新系统。

(3)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为标准,梳理联合办税服务事项,加强服务衔接,统一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

(4)联合制定应急预案,处理突发事件。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5条。

(2)《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文明服务规范”-“办税服务厅环境建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4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完善进驻政府政务中心税务窗口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538号)。

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完善联合办税岗位职责、绩效考评、人员管理、廉政建设等相关制度。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实现联合办税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联合办税功能。

7.牵头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8.合作层级

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每个县(县级市、市辖区),至少应有一个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场所(包括办税服务厅和政务中心等)。

(2)联合办税服务场所能够办理双方的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收优惠事项受理、税收证明等相关业务。

(五)共用基层服务资源

1.合作目的

共用双方基层服务资源,缓解基层税务机关服务资源紧张压力。

2.合作目标

双方基层服务资源共享、共用,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3.合作方式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一方有服务需求但未设立办税场所的地区;或者双方均有办税服务场所,但一方办税服务场所紧张,另一方相对富余的地区,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可利用对方办税场所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4.合作流程

(1)充分调研纳税人分布状况,确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需求。

(2)在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有服务需求但未设立办税场所的地区,双方应积极协商,派员进驻对方的办税场所。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为对方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5.制度保障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4条。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实现联合办税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联合办税功能。

7.牵头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8.合作层级

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有服务需求但未设立办税场所的地区;或者双方均有办税服务场所,但一方办税服务场所紧张,另一方相对富余的地区,派员进驻对方办税场所开展服务工作。

(六)联合网上办税服务

1.合作目的

解决税务机关重复建设网上办税平台以及纳税人重复登录、重复填报资料等问题,提高服务效能。

2.合作目标

共同提供“互联网+税务”服务产品,完善网上办税平台服务功能,实现纳税人登录一个平台,办理两家业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标识统一、流程统一、操作统一,融合双方业务的电子税务局。

3.合作方式

暂不具备条件建设电子税务局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统一网上办税平台入口,实现联合网上办税;具备条件的,要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共同建成标识统一、流程统一、操作统一,融合双方业务的电子税务局。

4.合作流程

在融合双方业务的电子税务局建成前,合作流程是:

(1)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确联合网上办税的业务流程、信息填报格式、数据接口标准。

(2)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需要纳税人向双方报送的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双方共享。

(3)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已有的网上办税平台上,设立统一的登录入口,实现双方平台互联互通,纳税人可单点登录,双平台跳转,办理双方业务。

在融合双方业务的电子税务局建成后,合作流程是:

(1)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组织开发统一的电子税务局,做到前台业务整合,后台有序衔接,纳税人一次登录,无需跳转,在同一平台办理双方业务。

(2)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电子税务局运维,根据业务变化,加强沟通,及时升级。

(3)联合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推出满足纳税人需求的“互联网+税务”系列产品,不断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5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营改增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4〕10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上办税系统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50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5〕11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税网络接入与安全管理技术方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57号)。

6.技术支撑

按照合作规范业务需求,统一数据接口标准、统一数字证书,完善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和财税库银联网缴税系统,实现联合网上办税功能,建设电子税务局。

7.牵头部门

信息技术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8.合作层级

省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连接网上办税平台入口,纳税人可双平台跳转办理双方业务。

(2)2017年年底前建成标识统一、流程统一、操作统一,融合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双方业务的电子税务局。

(七)联合推进移动互联办税

1.合作目的

缓解实体办税厅办税压力,提升纳税人满意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2.合作目标

发挥移动互联办税操作便捷、使用方便、技术成熟、成本较低的优势,建设国税、地税统一的移动互联纳税服务应用系统,为纳税人提供移动互联纳税服务。移动互联纳税服务系统应当实现资讯、互动、办税、查询、维权五项功能。

3.合作方式

方式一:双方共同开发移动服务系统。

方式二:连接双方各自已开发的移动服务系统。

4.合作流程

方式一的合作流程:

(1)暂未开发或仅有一方开发移动服务系统的,双方应协商提出统一移动服务系统的业务需求。

(2)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组织移动服务系统的政府采购和开发工作。

(3)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开展移动互联纳税服务的宣传培训和推广。

(4)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开展系统运维,实现前台业务有机整合、后台流程有序衔接。

方式二的合作流程:

(1)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各自的移动服务系统中增加相互连接的功能。

(2)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进行现有移动服务系统的效能分析,确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移动纳税服务功能。

(3)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组织移动服务系统扩充完善的政府采购和开发工作。

(4)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开展移动互联纳税服务的宣传培训和推广。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4条、第5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营改增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4〕10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上办税系统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50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2366纳税服务升级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10号)。

6.技术支撑

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征管信息系统、网上办税系统、12366系统、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统一数据接口标准,实现联合移动互联纳税服务功能。

7.牵头部门

信息技术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8.合作层级

省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纳税人登录联合移动纳税服务应用系统,可以同时办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相关业务;或者登录一方移动互联应用系统,可以无需再次登录即跳转至另一方系统。

(2)移动互联纳税服务应用系统可以实现资讯、互动、办税、查询、维权五项功能。

(八)互认数字证书(CA证书)

1.合作目的

减少数字证书种类,避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数字证书重复,降低征纳成本,方便纳税人办税。

2.合作目标

纳税人现有数字证书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可使用。

3.合作方式

方式一:双方统一使用办理增值税发票业务的税务数字证书,办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业务,实现“一证通用”。

方式二:双方互认对方现有的数字证书。

4.合作流程

方式一的合作流程:

 (1)明确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作分工及相应职责,纳税人使用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发行的税务数字证书,均能在双方办理涉税业务。

 (2)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完善相关软件系统,完成税务数字证书应用功能。

 (3)由制作发放税务数字证书的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规范数字证书领取、使用、变更、注销等业务的流程,统一组织对社会公告和对纳税人宣传辅导。

 (4)及时研究、解决统一使用税务数字证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方式二的合作流程:

 (1)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梳理已有数字证书,明确工作分工及相应职责,制定数字证书互相认证、互相许可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2)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联系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分别修改完善相关软件系统。

 (3)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规范数字证书领取、使用、变更、注销等业务的流程,统一组织对社会公告和对纳税人宣传辅导。

 (4)及时研究、解决互认数字证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4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系统数字证书格式标准>和<税务系统数字证书应用接口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3〕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互认数字证书技术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6〕155号)。

6.技术支撑

按照合作规范的业务需求,完善金税三期应用系统信息安全保障,实现网上办税等系统的数字证书身份认证、数据加密(包括写入、传输等)、电子签章等功能。

7.牵头部门

信息技术部门。

8.合作层级

省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2017年年底前,实现纳税人使用任一方认可的数字证书,能够办理双方的涉税业务。

(九)联合采集财务报表

1.合作目的

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和重复报送财务报表,减轻纳税人负担。

2.合作目标

联合采集财务报表信息,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

3.合作方式

共享共用财务报表,实现电子报表一次报送。需要报送纸质报表的地区,可分别报送或一次报送纸质报表。

4.合作流程

(1)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财务报表的报送时间、填报口径、格式等要求。

(2)由管辖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统一催报并采集电子财务报表,申报期结束后将电子财务报表信息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

(3)由管辖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统一催报并采集纸质财务报表;管辖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纸质财务报表后,应当场录入或引导纳税人使用自助设备录入,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传递给另一方。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4条。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申报纳税”-“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

6.技术支撑

依托省级网上办税平台,统一或互认数字证书(CA证书),实现财务报表数据互通;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或其他外部信息交换平台实现财务报表数据定时更新。

7.牵头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明确财务报表报送的时间、填报口径、格式等要求。

(2)2016年年底前实现纳税人一次报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双方共享。

(十)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

1.合作目的

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相关协议,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减轻纳税人负担。

2.合作目标

委托划缴税款相关协议由一方受理,内部流转,信息共享。

3.合作方式

任一方税务机关均可代表双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相关协议。

4.合作流程

(1)纳税人在任意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协议文本,并与主管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划缴税款相关协议。

(2)受理税务机关在开户银行录入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录入委托划缴税款相关协议信息。

(3)受理税务机关及时将上述信息推送至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4条。

(2)《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申报纳税规范”-“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实现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修改完善本地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功能。

7.牵头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8.合作层级

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对新增需要签订委托划缴税款相关协议的共管纳税人,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签订。

(十一)联合开展税收宣传

1.合作目的

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宣传效果,降低服务成本。

2.合作目标

突出宣传重点,统一宣传口径,共享宣传渠道。

3.合作方式

充分利用双方自有或第三方媒介,联合开展税收宣传。

4、合作流程

(1)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常态化联合宣传机制,共同协商确定宣传重点、宣传口径、宣传方式。

(2)分别收集、整理、审阅相关税收宣传稿件等,协商一致,明确联合宣传内容。

(3)联合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12366热线、网上办税平台、纳税人学堂、电子邮箱、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即时通讯软件等多种渠道,同步发布宣传内容,及时维护更新宣传信息。

(4)共同开展税法普及教育,联合编发基础性的税法普及教材,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涉税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

(5)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联合编制分类宣传资料。

(6)联合与当地媒体合作,开辟税收宣传专栏,定期宣传税收工作。

(7)联合应对重大税收事项,共同策划和组织实施专题税收宣传行动。

(8)在税收宣传月期间,统一组织宣传活动。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5条。

(2)《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宣传咨询规范”-“日常宣传”“专题宣传”。

6.技术支撑

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完善或自行开发建设门户网站,实现联合税收宣传功能。

7.牵头部门

办公室、纳税服务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在税收宣传月期间,双方联合进行宣传。

(2)对税务总局确定的征管改革、税制改革等重点工作,联合进行宣传。

(十二)联合开展培训辅导

1.合作目的

提高培训效率,降低培训成本。

2.合作目标

联合培训纳税人(重点是新办登记纳税人),使其能够全面掌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家办税业务。

3.合作方式

通过共享实体培训和网络培训渠道,联合为纳税人(重点是新办登记纳税人)提供培训辅导。

4.合作流程

(1)根据纳税人需求,共同编制培训计划,整合培训内容,合理安排培训期次。

(2)建立师资队伍,编写培训教材,录制培训视频,共享培训资源。

(3)共同加强纳税人学堂的建设和管理,整合线上和线下资源,联合开展教学,实现网上和实体纳税人学堂的互动,协同评估反馈培训成效。

(4)联合组织纳税人(重点是新办登记纳税人)开展税收基本知识、税收政策、纳税申报、办税流程、软件操作、税控设备操作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和互动交流。

(5)结合社会关注的热点税收问题和重点税收工作,联合开展各项专项培训辅导。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5条。

(2)《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宣传咨询规范”-“培训辅导”。

6.技术支撑

依托税务网站、网上办税、网络学堂等平台系统,实现共享培训资源、开展联合培训功能。

7.牵头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对于涉及双方管理职责的税收业务,联合组织培训辅导。

(2)对税务总局确定的涉及双方的征管改革、税制改革等重点工作,联合开展培训辅导。

(十三)联合建设12366咨询热线和纳税服务平台

1.合作目的

围绕推进税收现代化总体目标,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12366热线为基础,以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为支撑,运用“互联网+”思维,整合国税、地税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渠道,打造服务品牌。

2.合作目标

采取共同建设、统一接听或者分别建设、互相转接的方式,联合建设12366咨询热线。在此基础上,拓展服务功能,

逐步建成全省统一、具备“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功能的“六能”型综合办税服务平台。

3.合作方式

方式一:采取共同建设、统一接听或者分别建设、互相转接的方式,联合建设12366咨询热线。

方式二:整合包括12366热线在内的服务渠道,共同开发建设统一的12366纳税服务平台。

4.合作流程

方式一的合作流程:

(1)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整合双方业务需求,协商确定工作标准、管理模式。

(2)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双方共享12366知识库,共同运行维护12366知识库等后台管理工作。

(3)联合组建税收专家团队,组织业务研讨和业务培训,加强交流合作与业务支持。

(4)定期归集问题加以分类,联合制作标准答案提供给前台接听人员,联合进行质量监控,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5)已分别建设咨询热线的,应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相互转接咨询电话,各自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明确各自工作职责,规范转接电话的内容、方式和后续对纳税人的回访等。联合组织业务研讨,加强交流合作,定期提供税收政策预约专业咨询服务。

方式二的合作流程:

(1)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共同编写12366网上纳税服务平台业务需求。

(2)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组织12366网上纳税服务平台的政府采购和开发工作。

(3)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开展12366网上纳税服务平台宣传培训和推广。

(4)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开展12366网上纳税服务平台运维。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5条。

(2)《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宣传咨询规范”-“电话咨询”“互联网咨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营改增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4〕10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2366纳税服务升级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1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5〕113号)。

6.技术支撑

(1)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完善统一的12366纳税服务平台系统,预留共建服务平台的接口。

(2)规范12366网上纳税服务平台数据接口,实现与征管信息系统、12366热线系统、移动互联办税服务系统的数据对接。

7.牵头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8.合作层级

省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做到纳税人一次拨打12366热线,可咨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双方业务。

(2)2016年年底前实现“六能”型综合办税服务平台中的“能听、能问、能看、能查”四项功能应用,2017年实现“能约、能办”功能应用。

(十四)联合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

1.合作目的

节约调查成本,减少对纳税人的调查频次,提高调查效率。

2.合作目标

通过网站、短信、微信、电话等信息化手段,共同开展调查,共同分析,信息共享。

3.合作方式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每一年或每两年联合开展一次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加强调查结果分析。

4.合作流程

(1)共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样本和调查时间等相关事宜。

(2)共同确定第三方调查机构。

(3)分别拟定相关调查指标,合并归类为同一张问卷,交由第三方实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

(4)对于调查中纳税人反映的共性涉税需求,双方应及时沟通,及时响应。

(5)共同研究分析调查结果,据此提出改进纳税服务的措施。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5条。

(2)《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权益维护规范”-“纳税人需求(建议)征集与满意度调查”。

6.技术支撑

暂无。

7.牵头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8.合作层级

省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对于税务总局部署的或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年度计划确定的满意度联合调查,双方应联合开展。

(十五)联合维护纳税人权益

1.合作目的

引导纳税人合理、合法表达诉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缓解征纳矛盾。

2.合作目标

对纳税服务投诉涉及双方事项的,共同协商、联合办理。

3.合作方式

对纳税服务投诉涉及双方事项的,一方接到投诉后,及时告知另一方,双方协商、联合办理。

4.合作流程

(1)建立联动高效的纳税人需求响应机制。

(2)对纳税服务投诉涉及双方事项的,一方接到投诉,及时告知另一方。

(3)双方协商,联合办理,限时回复。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7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

6.技术支撑

暂无。

7.牵头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双方及时传递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对涉及双方事项的纳税服务投诉联合进行处理。

(十六)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

1.合作目的

提高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2.合作目标

实现对同一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一致,动态管理同步。

3.合作方式

方式一:依据统一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运用双方的评价指标信息,得出一致的纳税信用评价级别。

方式二:双方共同开发纳税信用评价系统,运用同一系统开展纳税信用评价。

4.合作流程

方式一的合作流程:

(1)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评价指标,双方在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等环节上要协商一致。

(2)根据统一标准采集、共享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统一确定、同步发布评价结果。

(3)及时沟通,相互传递纳税人补评、复评、动态调整等信息,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动态调整等工作。

(4)共同加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的联动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方式二的合作流程:

(1)根据统一标准采集、共享税务内部和外部信息,运用同一系统开展纳税信用评价,统一确定、同步发布评价结果。

(2)及时沟通,相互传递纳税人补评、复评、动态调整等信息,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动态调整等工作。

(3)共同加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的联动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6条。

(2)《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权益维护规范”-“纳税信用评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6.技术支撑

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升级优化业务需求,完善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功能,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评价纳税信用的功能。

7.牵头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双方每年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

(2)同一纳税人信用评价结果一致。

(十七)联合推进“银税互动”

1.合作目的

为守信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信用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2.合作目标

共同与银监部门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拓展纳税信用增值服务。

3.合作方式

联合向银监部门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参考纳税人信用状况,为纳税人发放贷款。

4.合作流程

(1)省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与同级银监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建立“银税互动”机制。

(2)联合向银监部门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3)获取银监部门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企业相关信息,与税收管理数据进行比对,加强税收管理。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6条。

(2)《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9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拓展“银税互动”活动的意见》(税总发〔2016〕156号)。

6.技术支撑

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银监部门共享联合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实现“银税互动”。

7.牵头部门

纳税服务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省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与同级银监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建立“银税互动”机制。

(十八)联合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1.合作目的

加强征纳双方良性互动,构建合作共赢的税企关系,帮助纳税人防范税务风险,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2.合作目标

联合为“千户集团”企业以及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确定的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3.合作方式

通过共享基础信息,整合双方服务资源,共同落实相关制度,联合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产品。

4.合作流程

(1)共同确定本辖区内大企业名单,及时共享本辖区内所属“千户集团”企业以及共同确定的大企业基础信息、风险管理相关信息。

(2)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的工作制度。在完善税企合作机制、推进企业税务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引导企业纳税遵从等方面开展合作。

(3)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发服务产品,联合为大企业提供纳税服务。

(4)整合现有服务资源,在服务方式、路径、品牌等方面开拓创新,并总结经验,为税务总局提供可行性建议。

(5)联合提供大企业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针对大企业执行税收政策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专业政策解读。联合受理和处理大企业涉税诉求,征集大企业政策和征管建议,为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6)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谈签工作,共同做好协议的执行工作。

(7)每年举办一次联合走访或与大企业的高层对话。

(8)联合开展引导大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工作,共同开展内控调查和测试工作,共同向大企业提出税务风险防控建议。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9条、第10条。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申报纳税”-“大企业管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增加相应模块,实现大企业信息共享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大企业信息共享功能。

7.牵头部门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大企业纳税服务方案,共同开展大企业纳税服务工作。

(十九)联合服务管理“走出去”纳税人

1.合作目的

主动服务对外开放战略,发挥各自优势,提高针对“走出去”纳税人的服务管理水平,共同维护“走出去”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合作目标

共同建立“走出去”纳税人清册和服务清单,实现对“走出去”纳税人的联合服务和管理。

3.合作方式

建立协作监管机制,定期交换比对“走出去”纳税人档案信息,共同开展对“走出去”纳税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4.合作流程

(1)建立“走出去”纳税人信息共享机制,任何一方税务机关从外汇管理、商务、出入境管理等部门获取到“走出去”纳税人信息后,均要实现信息共享,定期交换比对“走出去”纳税人档案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走出去”纳税人清册,及时实现同级清册交换。

(3)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走出去”纳税人税收服务管理中获取的对外直接投资个人和境外提供劳务个人信息,及时相互传递。

(4)任一方税务机关接到“走出去”纳税人涉税诉求或应对重大涉税风险时,如涉及双方业务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联合开展政策解读、涉税调查和服务工作。

(5)积极跟踪研究“走出去”纳税人主要投资经营地税收法律环境,定期交流“走出去”纳税人税收管理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19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10〕5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 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6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别税收信息研究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51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02号)。

6.技术支撑

按照合作规范的业务需求,完善金税三期应用系统或信息交换平台系统,实现实时传递共享相关信息,增加“走出去”纳税人档案信息的录入和传递功能。

7.牵头部门

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共同部署开展“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工作,根据税务总局明确的时限要求建立相应的“走出去”纳税人清册。

(2)及时交换“走出去”纳税人清册与新增“走出去”纳税人信息,共同完善“走出去”纳税人清册。

(3)对于“走出去”纳税人提出的了解税收协定签订情况、应对境外税收环境风险等服务需求,双方及时协商,帮助解决。

(二十)合作征收税款

1.合作目的

共享国税、地税征管资源,拓展管理手段,加强信息共享,降低征收成本,适应税制改革和征管范围调整等税收管理新形势和新要求。

2.合作目标

合作征收税款,便利双方强化税收征管。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探索对未申报和未缴纳税款户联合开展催报催缴工作。

3.合作方式

方式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相互派员进驻对方办税服务厅,设置征收窗口,征收相关税费。

方式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互相委托代征相关税费。重点是:地方税务局代国家税务局征收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国家税务局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税费,实现在代开发票环节双方税费一体化征收。双方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协商确定委托代征其他税费。

方式三:地方税务局在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嵌入征收模块,纳税人在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可同时申报相关地方税费。

4.合作流程

方式一的合作流程: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互相派员进驻对方办税服务厅,设置征收窗口,征收相关税费。

(2)对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明确“先税后票”的业务流程,确认纳税人在依法缴纳所有国税、地税税费后,才能为其代开发票。

对于领用、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及时共享税费缴纳信息,确保双方税费及时足额征收。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使用各自的票据征收税费。

(4)派驻对方办税服务厅人员要服从对方办税服务厅的统一管理。

方式二的合作流程:

(1)双方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代征税费相关事宜。

(2)明晰双方工作职责,确保相关税费及时足额征收。

(3)双方共同培训窗口征收人员,确保熟悉对方相关业务。

(4)根据代征工作实际,需要调整征管信息系统的,税务总局负责调整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国家税务局征管信息系统;地方税务局负责调整本地征管信息系统。

(5)地方税务局代征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由地方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

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税款的,应当使用地方税务局征收票据;如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国家税务局征收票据。使用地方税务局征收票据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建立代征税款备查账,逐笔、序时、分项目登记代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国家税务局征收票据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

方式三的合作流程:

(1)地方税务局需要在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嵌入地方税费征收模块的,双方协商提出修改网上申报系统的业务需求。

(2)根据业务需求,双方共同对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修改,在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增设地方税费征收模块。

(3)纳税人在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成功后,在增设的地方税费征收模块中填报地方税费的申报表,并由系统自动计算应缴纳的税费,申报成功后直接进入地方税务局申报系统进行缴款。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1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代征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7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实现合作征收税款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修改完善本地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合作征收税款功能。

7.牵头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 落实标准

(1)对于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双方协商确定“先税后票”制度,确保相关税费及时足额征收。

(2)地方税务局代国家税务局征收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国家税务局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税费。

二、执法适度整合

(二十一)协同管理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

1.合作目的

解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活动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相关税收流失。

2.合作目标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享《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信息,协同加强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

3.合作方式

对于持《外管证》、在国家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建筑服务企业,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采取联合办税或委托代征的方式,合作征收税款。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时向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传递《外管证》等信息,开展相关税费征收管理。

4.合作流程

(1)建筑服务企业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受理并开具《外管证》时,应及时将信息传递至建筑服务企业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2)经营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后,应及时将信息传递至经营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3)经营地国家税务局为建筑服务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坚持“先税后票”的原则,先确认纳税人依法缴纳国税、地税所有税费后,再开具发票。

(4)经营地国家税务局受理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后,应向经营地地方税务局传递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预缴增值税等信息。经营地地方税务局依据纳税人相关信息,征收相关地方税费。在确认纳税人依法缴纳国税、地税所有税费后,经营地国家税务局为纳税人核销《外管证》。

(5)建筑服务企业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纳税人缴销《外管证》后,及时将纳税人外出经营缴纳税费及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传递至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5.制度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2 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2)《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税务登记规范”-“报验登记”。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1 号)。

6.技术支撑

(1)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即时推送和实时共享《外管证》开具、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增值税发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外出经营证明缴销等信息;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自动监控该类纳税人在经营地应纳税款情况。

(2)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及其他信息共享平台,采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或委托代征等方式实现协同管理并及时共享上述信息。

7.牵头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所有《外管证》开具、报验、申报、缴销信息及时共享。

(2)确保在征收外出经营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时,一并征收相关税费。

(二十二)协同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一体化管理

1.合作目的

全面共享房地产项目涉税信息,协同开展项目管理,防范税收管理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度。

2.合作目标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对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协同实施税收一体化管理。

3.合作方式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登记制度,共享各自取得的相关信息,协同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4.合作流程

(1)信息采集。

①国家税务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项目登记,建立国税、地税共享的项目登记台账,以项目为单位,采集相关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项目登记时,国家税务局采集房地产项目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安装企业的相关信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时,采集房屋预售有关信息。

②地方税务局将在契税征收环节采集的项目用地信息登记到项目台账,并联合国家税务局从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取得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建设信息,用于完善项目登记。

③地方税务局应将原项目管理系统的信息,传递给国家税务局,完善项目台账。

(2)信息应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利用获取的房地产项目信息,开展信息比对:

①地方税务局利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信息、项目登记中的建筑安装信息和销售信息,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②国家税务局利用契税信息、销售信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预缴信息,加强增值税申报管理。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4条、第28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根据工作进展逐步开发项目登记模块。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项目登记和信息共享。

7.牵头部门

相关税政部门。

8.合作层级

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项目管理,共享项目台账信息。

(二十三)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合作目的

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合作目标

对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联合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3.合作方式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制定实施办法,共同研究确定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标准,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4.合作流程

(1)省及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相关事宜。

(2)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联合确定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具体标准。

(3)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共同开展核定征收工作,统一公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情况。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3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6.技术支撑

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者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共同开展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测算工作。

7.牵头部门

所得税管理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省及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相关事宜。

(2)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联合确定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具体标准。

(3)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双方核定的应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

(二十四)协同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

1.合作目的

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解决同一税种两家管理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资料不统一、标准不统一、口径不统一”的问题,方便纳税人办税,实现管理规范化、公平化。

2.合作目标

规范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

3.合作方式

共同研究确定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事项。

4.合作流程

(1)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协同管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协作机制。

(2)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施意见或办法,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事项。

(3)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统一所得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8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6.技术支撑

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者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开展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工作。

7.牵头部门

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联合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或办法。

(2)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局要求,统一所得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

(二十五)协同管理非正常户

1.合作目的

共享非正常户信息,形成管理合力,解决双方非正常户信息差异导致的信用等级、管理手段等后续管理不一致问题,提高纳税遵从度。

2.合作目标

对双方或一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双方加强沟通协商,并分别采取必要的后续管理措施。

3.合作方式

方式一:被共同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共享非正常户信息,加强后续管理,形成管理合力。

方式二:被单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双方通过信息推送,解决双方非正常户信息差异问题。

4.合作流程

方式一的合作流程:

(1)通过信息共享渠道,交换非正常户认定及解除信息。

(2)双方创造条件公示非正常户认定结果,并在原有公示内容中标注认定单位。

(3)双方均要将共同认定的非正常户评价为D级纳税人,并采取限量供应发票、发布非正常户公告等惩戒措施。

(4)联合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一方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另一方办理相关手续。

(5)对被双方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且没有欠税也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方式二的合作流程:

(1)通过信息共享渠道,传递非正常户认定及解除信息。

(2)非认定方应提醒纳税人到认定方接受处理。

(3)非认定方接到认定方认定信息系统提示后,对该纳税人采取相应的后续管理措施,实行差别化管理。

(4)在认定的次月双方均要将单方认定的非正常户结果在相关平台公示,并在原有公示内容中标注认定单位;非认定方要对认定方在平台公示的非正常户进行确认和处理。

(5)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认定方办理相关手续。

(6)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5.制度保障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6.技术支撑

依托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实现共享非正常户认定信息功能;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实现数据信息自动采集、比对和公告功能;依托信息交换系统对最终确定为非正常户的数据,推送至省级乃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全方位社会公示;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非正常户的协同管理与公示功能。

7.牵头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将共同认定的非正常户评价为D级纳税人,并采取限量供应发票、发布非正常户公告等惩戒措施。

(2)对单方认定的非正常户纳税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过信息共享渠道,传递非正常户认定及解除信息。

(二十六)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

1.合作目的

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2.合作目标

共享个体工商户涉税信息、定额核定信息,协同开展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

3.合作方式

方式一:通过共享涉税信息、传递定额核定信息,进行依申请或依职权定期定额核定、调整。

方式二:在定期定额核定、调整过程中,相互参考核定结果。

方式三:双方按照定额核定工作程序,共同开展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

4.合作流程

方式一的合作流程:

(1)纳税人向一方税务机关提出核定定额申请,双方共享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

(2)受理方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采集,采集数据双方共享,作为核定定额的依据和参考。

(3)税务机关依申请或依职权核定或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后,及时将定额信息传递至另一方。

方式二的合作流程:

(1)一方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进行调整的,需将调整原因(超定额开具发票、受理举报、典型调查、起征点问题等)、调整后的定额信息传递给另一方。

(2)核定定额结果双方共享,作为双方核定定额调整的依据和参考。

方式三的合作流程:

(1)双方共同制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核定工作方案。

(2)按照核定工作程序,双方派员,共同开展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

(3)共同确认核定定额结果,作为双方核定定额调整的依据。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3条。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实现申报信息、采集信息、核定信息、调整信息等信息共享和档案互认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核定功能。

7.牵头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互相传递定额核定、调整信息。

(2)实现双方对同一定期定额户核定的销售额一致。

(二十七)联合实施欠税管理

1.合作目的

提高清理欠税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纳税遵从。

2.合作目标

共享欠税纳税人信息,共同督促欠税纳税人及时清缴税款,对恶意欠税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

3.合作方式

方式一:对于同时欠缴双方税款的纳税人,共同发布欠税公告,共同采取清缴措施。

方式二:对于欠缴一方税款的纳税人,清欠方应及时向对方传递欠税清册,提请对方采取相应措施。

4.合作流程

方式一的合作流程:

(1)共同建立欠税管理联动机制。

(2)按照相关流程,联合发布欠税公告,共同催缴税款,共同入户检查,共同采取强制措施。

方式二的合作流程:

(1)共同建立定期交换欠税信息制度,定期向对方传递欠税清册。

(2)无欠税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在对方欠税的情况,加大对纳税人的管理力度,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

(3)欠税纳税人缴清税款后,双方应及时共享和交换信息,恢复对纳税人的正常管理。

5.制度保障

(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

6.技术支撑

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和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公示平台,实现经双方确认的纳税人欠税信息和相关数据对外发布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对欠税的协同管理和公示功能。

7.牵头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按照税务总局要求,根据规定的发布层级,对欠缴双方税款的纳税人,联合发布欠税公告,共同采取清缴措施。

(2)对于欠缴一方税款的纳税人,清欠方向另一方传递欠税清册,另一方配合清欠方采取措施。

(二十八)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

1.合作目的

增强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充分发挥双方风险管理合作优势。

2.合作目标

确定风险管理合作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协调双方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3.合作方式

建立合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年度税收风险管理合作计划。

4.合作流程

(1)结合税收形势和外部环境,依据合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统筹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2)对上级机关推送的风险任务,按照统分结合、分类分级应对的原则,制定风险管理预案,因地制宜地统筹分配管理资源,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合作计划。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9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54号)。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系统,实现双方共享合作计划和信息资源共享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双方共享合作计划和信息资源共享功能。

7.牵头部门

税收风险管理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双方协商确定当年度联合风险管理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事项。

(二十九)协同实施风险应对

1.合作目的

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形成风险应对的合力,降低税收流失风险。

2.合作目标

对高风险的纳税人,协同开展风险应对,提高双方风险管理水平。

3.合作方式

双方通过风险分析、风险识别、等级排序确定并交换高风险纳税人名单,利用综合信息资源和相应线索等情况,建立纵向联动、横向互动和内部协作的税收风险管理格局,协同开展风险应对。

4.合作流程

(1)按照“统一信息采集、统一项目分析、统一数据口径、统一发布平台”的原则,提取风险数据,确定高风险纳税人,及时交换高风险纳税人名单及风险点信息,依据风险特征库、风险分析模型、风险识别指标以及风险应对预案,统筹确定应对方式、安排应对合作部门,共同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2)在高风险纳税人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应书面向对方移交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资料,受理线索一方在应对结束后,应以书面形式向移交方反馈应对情况。

(3)在高风险纳税人风险应对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交换、反馈风险应对结果,互相通报风险应对情况。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9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54号)。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实现风险应对及应对结果信息共享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各地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风险应对及应对结果信息共享功能。

7.牵头部门

税收风险管理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双方共同确定高风险纳税人。

(2)在高风险纳税人风险应对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时,及时向对方移交案件线索、证据资料,通报应对结果。

(三十)联合实施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1.合作目的

规范管理流程、创新管理手段,帮助纳税人防范税务风险,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2.合作目标

联合开展税务总局确定的大企业中的本地成员企业和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确定的大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3.合作方式

共同梳理、共享大企业集团的涉税数据,共同组建团队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统筹分析、应对工作。

4.合作流程

(1)运用大数据联合开展对大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监管工作,联合采集企业涉税信息,统一采集范围、内容、标准,共同督促、帮助企业完成风险自查工作。

(2)共享大企业风险识别信息和共管税种风险指标模型,分别进行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共享识别结果。

(3)按照上级税务机关规定或年度工作计划(方案),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应对工作,共同开展案头分税种审计,互通信息,形成统一的审计结论;现场审计要求对各自管辖的税种分别开展工作,形成统一的审计结论,对审计企业联合或分别制发税收风险管理建议书。

(4)及时采集运用大企业税务审计结果,不断完善共管税种风险指标模型,共同帮助企业防范税收风险,提升税法遵从度。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9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5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6〕157号)。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通过融合现有大企业税务审计软件完善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系统;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利用现有的大企业税务审计软件,实现成果共享和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工作功能。

7.牵头部门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双方共享大企业税收风险识别结果。

(2)对上级共同确定的大企业,共同督促、帮助完成风险自查工作。

(三十一)协同做好非居民纳税人境内常设机构管理

1.合作目的

强化非居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减少税收流失。

2.合作目标

对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资格的判定和处理,应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工作协调一致。

3.合作方式

(1)共享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相关合同项目备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信息,协助另一方税务机关掌握税源情况。

(2)日常管理中发现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但未履行相关纳税人义务的,向另一方进行风险推送与提示。

4.合作流程

(1)协同对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进行税务管理,以统一标准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一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合同备案、合同变更、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信息定期传递给同级另一方税务机关。

(2)任一方税务机关对非居民纳税人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提出质疑的;或了解到非居民纳税人已构成常设机构,但未履行合同项目备案、纳税申报义务的;或发现非居民纳税人因相关工程或劳务已构成常设机构,不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同级另一方税务机关,同级另一方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本单位意见书面予以反馈。

(3)双方对判断结果无法协调一致的,应分别逐级报请各自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生分歧且无法协调一致的,应报请税务总局协调确定。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17条。

(2)《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发布)。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2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增加相应模块,实现按月传递《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和其他相关信息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按月传递《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和其他相关信息功能。

7.牵头部门

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按规定时限完成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和纳税申报等信息传递。

(2)双方及时相互反馈常设机构信息。

(三十二)协同做好非居民纳税人源泉扣缴管理

1.合作目的

协同管理源泉扣缴类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对非居民纳税人同一所得性质判定保持一致,及时发现税源信息,减少税收流失。

2.合作目标

及时传递非居民纳税人基本情况、合同备案信息及纳税义务判定信息,协同开展非居民纳税人税收管理。

3.合作方式

(1)依托联席会议制度,交流经验,建立协同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纳税人税收的联合协作机制。

(2)相互传递非居民纳税人的源泉扣缴相关信息。

4.合作流程

(1)双方按月传递非居民纳税人的合同备案信息及纳税义务判定等信息。

(2)双方按月传递《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将扣缴的非居民纳税人增值税信息于次月7个工作日内传递到同级地方税务局。

(3)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加强协作。对于同一纳税义务人因自行申报和源泉扣缴分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辖的,要协同处理。发现存在对方管理的非居民纳税人税源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就所得性质划分、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等方面形成一致意见。有异议的,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判定。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17条。

(2)《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发布)。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28号)。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增加相应模块,实现传递非居民纳税人增值税扣缴信息、《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等相关信息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传递非居民纳税人增值税扣缴信息、《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等相关信息功能。

7.牵头部门

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按月传递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和增值税扣缴信息,确保项目信息完整,传递及时。

(三十三)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1.合作目的

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

2.合作目标

实现对外支付信息及时共享,定时传递对外支付电子信息,确保工作协调一致。

3.合作方式

建立协作监管机制,强化合同备案、申报纳税等信息监管,共同开展对外支付税务管理工作。

4.合作流程

(1)国家税务局每月收到境内机构或个人支付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后,应在次月7日内,发送给同级地方税务局。

(2)在后续管理中协调建立协作监管机制,对于发现的问题需要对方协助提供合同备案、申报纳税等其他信息的,应书面提出需求,另一方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3)任何一方税务机关从外汇管理、商务等部门获取的对外支付信息要实行共享,畅通对外支付信息共享渠道。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17条。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增加相应模块,实现传递《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相关信息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传递《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相关信息功能。

7.牵头部门

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按月传递《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信息,确保项目信息完整,传递及时。

(三十四)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

1.合作目的

强化征管,减少税收流失,提高反避税能力。

2.合作目标

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传递相关信息,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确保工作协调一致。

3.合作方式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交换涉及对方税务机关管辖税种的反避税调查信息。

4.合作流程

(1)在开展反避税调查时,对涉及对方税务机关管辖税种的,应及时向对方发出《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适用于信息交换)》。

(2)主管税务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涉及对方税务机关管辖的关联方或可比企业相关信息的,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适用于协查)》,接收税务机关应在20日内将有关资料提供给信息请求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调查中,因国税地税管辖权不同需要协调的,逐级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统一协调,必要时可联合开展反避税调查;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无法协调一致的,应报请税务总局协调确定。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18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3号)。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增加相应模块,实现传递《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等相关信息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传递《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等相关信息功能。

7.牵头部门

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按规定时限完成《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的传递和反馈。

(三十五)确定联合稽查对象

1.合作目的

统一稽查步调,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开展重复税务检查。

2.合作目标

共同确定联合进户执法的稽查对象。

3.合作方式

通过联合开展随机抽查或者根据案源特点协商确定稽查对象。

4.合作流程

(1)双方应在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基础上,共同建立、维护共同管辖纳税人名录库。

(2)对检举案源、协查案源,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获得共同管辖纳税人较为明显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同时涉及到国税、地税税款缴纳、有必要联合开展案件检查的,协商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3)对交办案源、督办案源、转办案源,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案件检查实际需要,协商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4)对安排案源、自选案源、推送案源及其他案源,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共同建立税务稽查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协商确定统一的随机抽查方案,共同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从共同管辖纳税人名录库中确定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5)对税务总局要求开展联合进户稽查的,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上一级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开展联合进户稽查的,双方均获得具体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同属双方重点税源的,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涉及共同管辖的纳税人,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 “税务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税务检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84号)。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实现联合确定稽查对象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联合确定稽查对象功能。

7.牵头部门

税务稽查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双方协商共同建立、维护共同管辖纳税人名录库。

(2)按照本规范要求,共同协商、确定联合稽查对象。

(三十六)联合实施检查

1.合作目的

避免重复进户,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增强执法效能。

2.合作目标

合并进户执法任务,实现案件查办提质增效。

3.合作方式

针对联合稽查对象成立联合检查组,实施联合进户执法。

4.合作流程

(1)双方分别选派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联合检查组组长由稽查对象上一年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辖税种已缴税款所占比例较高的税务机关人员担任,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2)统一制定方案。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根据管辖税种分别开展查前分析,交流检查重点,并由联合检查组组长汇总统一制定完整的、具体的检查方案。

(3)共同进户检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向稽查对象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同时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联合稽查工作事项。根据检查需要,可共同组织稽查对象开展自查。

(4)协商调取账簿资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协商确定调取账簿资料的内容,联合检查组组长所在税务机关向稽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保管相关账簿资料,由双方共同查阅使用。未出具调取账簿资料文书的一方,按照取证要求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5)协同调查取证。对稽查对象涉及同时查补国税、地税税款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协同进行取证,各自保留案件证据,分别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6)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发挥团队合力,互相支持配合,注重交流讨论,共同研究解决检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共同研讨联合稽查案件定性,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就拟作出的税务处理依据和处罚标准达成一致,并分别提出相应处理处罚建议。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 “税务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税务检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84号)。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实现联合进户执法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联合进户执法功能。

7.牵头部门

税务稽查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双方对联合检查对象,共同组成检查组,联合实施检查。

(三十七)协同案件审理

1.合作目的

统一执法尺度,规范行政裁量。

2.合作目标

对联合进户稽查案件交换审理意见,进行分别审理,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统一定性和税务处理处罚标准。

3.合作方式

及时互通情况,交换审理意见,完成各自案件审理程序。

4.合作流程

(1)联合检查组共同研讨,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统一定性和税务处理处罚标准,分别拟定相应审理建议。

(2)双方分别进行案件审理,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定性和税务处理处罚应当一致;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提请本级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协商提出统一的审理指导意见。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分别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相互抄送。

(4)案件达到向公安机关移送标准时,按规定办理移送手续,同时向对方通报案件移送情况。

(5)联合进户稽查过程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使用的各类文书和证据资料,双方根据税务总局有关案卷管理规定分别组卷。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 “税务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税务检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84号)。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实现协同审理及移送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协同审理及移送功能。

7.牵头部门

税务稽查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双方对联合进户检查案件交换审理意见。

(2)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定性和税务处理处罚应当一致。

(三十八)协同案件执行

1.合作目的

统一税收保全及税款执行步调,形成执行合力,提高执法成效。

2.合作目标

协同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款执行措施,确保查补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合作方式

及时通报联合稽查有关情况,对符合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条件的,协商同步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4.合作流程

(1)双方在联合进户执法中发现被查对象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符合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条件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并协商同步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2)及时通报各自查补税款执行进度情况,对逾期不执行税款涉及双方管辖税种的,协商同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联合稽查案件涉及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工作的,双方应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开展工作,并互相支持配合,必要时可派员参加另一方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 “税务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税务检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84号)。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实现税收保全和税款执行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税收保全和税款执行功能。

7.牵头部门

税务稽查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及时通报被查对象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和各自查补税款执行进度情况。

(2)对符合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条件,以及逾期不执行税款涉及双方管辖税种的,协商同步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三十九)联合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1.合作目的

加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体性、覆盖面、威慑力。

2.合作目标

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发票“买方市场”“卖方市场”的力度。

3.合作方式

共同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重点项目。

4.合作流程

(1)共同与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合作机制。

(2)联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开展发票检查,共同商定联合执法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

(3)实施联合稽查时将发票检查作为必查步骤和项目,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 “税务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税务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实现联合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联合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功能。

7.牵头部门

税务稽查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双方实施联合检查时将发票检查作为必查步骤和项目。

(2)双方在税务检查报告中说明发票检查情况。

(四十)协同发布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

1.合作目的

增强惩戒力度,形成惩戒合力,实现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提高纳税人遵从度。

2.合作目标

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3.合作方式

共享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4.合作流程

(1)双方各自发布本部门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各自开展与联合惩戒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工作,并相互推送本部门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3)共同与本地区发改委、文明办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及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联合向有关部门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将落实《合作备忘录》作为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形成合力,大力推进。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6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税总发〔2015〕4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和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公示平台,对双方确认的“黑名单”企业信息和相关数据实现对外发布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协同对“黑名单”企业的管理和公示功能。

7.牵头部门

税务稽查部门。

8.合作层级

省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双方相互推送本部门发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双方共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十一)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合作目的

减少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促进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合作目标

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执行相同的处罚标准。

3.合作方式

依法共同制定、发布、执行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联合通报执行落实情况。

4.合作流程

(1)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协商一致,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相关办法,确定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

(2)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执行标准。

(3)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法定幅度和范围。

 (4) 对属于双方共同管理的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双方对各自处罚的结果定期进行共享比对,联合通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情况。

5.制度保障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3条。

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相关文件。

6.技术支撑

暂无。

7.牵头部门

政策法规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税务局制定的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执行标准应当一致。

三、信息高度聚合

(四十二)共享双方内部涉税信息

1.合作目的

融通数据资源,激活信息聚合效应,由“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转变,提高征管和服务效率,节约征纳成本。

2.合作目标

共享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信息;共享申报征收信息;共享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及应对结果等风险管理信息;共享非正常户认定、欠税信息;共享税务稽查、大企业税务审计等税务检查信息;共享跨境税源管理等国际税收管理信息;共享税收优惠、发票开具及管理、委托代征、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纳税信用及其他涉税信息;共享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的信息。

3.合作方式

方式一:数据交换。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内部涉税数据,实现数据层面的信息资源共享。

方式二:信息交互。双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实现数据的定时交互。

有条件的地区,双方可以开放数据库(查询库)访问权限,方便对方查询。

4.合作流程

方式一的合作流程:

(1)税务总局依托税务专网,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涉税信息共享和处理提供安全、可控、高效的网络连接。

(2)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信息共享实施方案,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流程和信息清洗、审核、应用与反馈等环节的责任分工。

(3)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标准,联合确定共享信息的数据标准,规范信息交换格式。

(4)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信息交换的方式和频率。税务登记信息应实现数据实时传递,其他共享信息交换频率根据共享信息的具体特点确定。

(5)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共享数据库,对接收的共享信息进行确认并存储。对存在问题的信息,应将问题及时反馈给对方,并将错误信息退回对方修正后再次交换。

方式二的合作流程:

(1)税务总局依托税务专网,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涉税信息共享和处理提供安全、可控、高效的网络连接。

(2)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需信息交互的业务,明确业务处理流程及规范。

(3)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标准,联合确定交互信息标准及报文格式。

(4)根据交互业务需求完善相关软件系统。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4条、第28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

(3)《税务系统国地税网络交换技术方案》。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实现信息资源的查询、共享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功能。

7.牵头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税务登记信息实时共享交换。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其他涉税信息实时共享交换。

 (2)其他涉税信息,根据实际征管需要,按月、按季、按年共享交换。

(四十三)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

1.合作目的

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减少重复投入,提高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效率。

2.合作目标

实现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的联合采集。

3.合作方式

方式一:共同推动地方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由地方政府搭建包括政府各组成部门及驻地各中央分支机构参与的涉税信息平台,共同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

方式二:共同向信息管理方提出采集需求,共同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

4.合作流程

上述两种方式的共同合作流程如下:

(1)联合推动地方人大或政府出台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明确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义务,联合制定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方案,确定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方式、方法。

(2)联合推动建立政府部门间的协税护税工作机制。联合与当地工商、质监、房产、国土等部门建立日常沟通协调机制。

(3)分别梳理各自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的需求和来源部门,确定联合采集信息的范围、标准及牵头部门。

(4)及时研究、解决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方案,逐步扩大采集范围。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4条、第28条。

(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4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财产行为税第三方信息采集与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52号)。

(7)《税务系统国地税网络交换技术方案》。

6.技术支撑

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和地方政府建设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平台,实现第三方信息的采集和交换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和地方政府建设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平台,实现第三方信息的采集和交换功能。

7.牵头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每年应从工商、质监、房产、国土、城建、社保、民政、公安等不少于15个部门共同采集涉税信息。

(2)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每年应采集来源于上述部门的不少于10类的涉税信息。

(四十四)共享涉税信息的应用

1.合作目的

挖掘涉税信息价值,发挥涉税信息在促进纳税遵从、降低征纳成本、增强管控能力、优化服务质效等方面的作用。

2.合作目标

利用共享涉税信息,提升数据质量,开展风险管理,强化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供决策支持。

3.合作方式

利用共享数据开展风险识别分析、经济税收分析、协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应用。

(1)风险识别分析

比对国税、地税户籍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差异,识别漏征漏管风险等。

比对国税、地税纳税人信息,识别基础信息不完整、不一致等数据质量低下风险。

比对国税增值税发票信息与地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算信息,识别漏征风险。

比对国税房地产和建筑业预缴增值税信息与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征收信息,识别漏征风险。

比对国税外出报验登记信息与地税相关行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征收信息,防范漏征风险等。

比对国税、地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信息,识别漏征风险。

比对国税企业所得税与地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房产税等税种信息,评估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风险。

比对国税增值税、消费税与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信息,识别漏征风险。

比对国税资源开采企业的增值税征收信息与地税资源税征收信息,评估资源税征收风险。

比对国税车辆购置税信息与地税车船税信息,识别车船税征收风险。

比对国税企业所得税信息与地税个人所得税信息,判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是否属实,查找个人所得税少缴风险。

比对国税、地税户籍和征收信息与第三方股权转让信息,识别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少缴风险。

比对国税、地税税源登记信息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缴纳信息,识别财产类税收流失风险或税源登记信息失真风险。

比对国税、地税定额信息与从第三方获取的水、电、气等耗用信息,识别定额偏低漏征风险。

比对国税、地税所得税与社会保险费申报征收信息,识别所得税少缴风险等。

比对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国税、地税所得税登记、申报及税前扣除等信息,识别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少缴风险。

比对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

(2)经济税收分析

利用共享的涉税信息,联合开展行业经济税收分析、重点项目经济税收分析、区域经济税收趋势分析、政策执行情况分析、税收优惠落实情况及成效分析、定项专题税收分析、营改增效应分析等。

(3)协同监督管理

利用对方交换的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开具、欠税、非正常户、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等涉税信息,在税收管理过程中,采取提示、限制办理、共同办理等措施,加强对纳税人遵从风险的监控分析与应对。

地方税务局利用国家税务局共享的纳税人增值税征期认定、应税销售额及定期定额认定信息,加强定期定额纳税人应缴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4.合作流程

(1)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应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安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享信息应用项目,制定信息应用实施方案。

(2)合作开展数据质量治理,夯实纳税人基础信息和税源信息。

(3)搭建信息应用平台,修改完善相关应用系统,开展信息应用。

(4)加强联系,及时解决开展共享涉税信息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持续完善和不断拓展涉税信息应用。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4条、第15条、第28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

(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9)《税务系统国地税网络交换技术方案》。

6.技术支撑

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和综合治税系统,规范数据质量、统一接口标准、完善风险指标,通过利用数据比对、数据挖掘等手段,实现涉税数据的深层次应用功能。

7.牵头部门

(1)风险识别分析:税收风险管理部门。

(2)经济税收分析: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3)协同监督管理:征管科技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开展国税、地税关联税种风险识别分析。

(2)利用对方交换的信息,采取风险提示、限制办理、共同办理等措施,加强相关税种管理。

(四十五)联合开展税收分析

1.合作目的

拓宽分析广度,挖掘分析深度,提升分析水平,为领导决策和工作部署提供支撑。

2.合作目标

联合开展税收分析,每半年(有条件的地方每季度)向当地政府上报1次税收分析报告。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同时联合向税务总局上报税收分析报告。

3.合作方式

联合组建工作团队,共享数据,共同选题,联合调研,共同开展定期分析或专题分析。

4. 合作流程

(1)建立联合税收分析的工作团队。

(2)及时共享各类税收数据、外部资料,为税收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3)定期召开税收形势分析研讨会,共同开展调查研究,确定形势分析和专题分析的重点。

(4)针对本地区税收运行特点、增减变化趋势、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定期联合对税收收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联合上报分析报告。

(5)选择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或区域,联合开展定项专题税收分析,并联合上报分析报告。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15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7〕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税收分析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14〕94号)。

6.技术支撑

完善金税三期应用系统、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系统,利用社会外部信息交换平台提供的相关数据,实现联合开展税收分析技术支撑功能。

7.牵头部门

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双方每年向当地政府联合上报分析报告不少于2篇。

(2)双方每年联合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或区域专题税收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不少于1篇。

四、其他合作事项

(四十六)协同落实税制改革任务

1.合作目的

统一思想、协调行动,确保税制改革平稳推进。

2.合作目标

加强沟通、协调顺畅、无缝对接,确保服务不断,管理不乱,数据不丢,协同落实各项税制改革要求。

3.合作方式

按照税制改革任务要求,统一部署,有效衔接,共同明确税制改革前后税收管理各项事宜。

4.合作流程

(1)联合成立税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制定实施方案。改革后由国家税务局主管的税种,由国家税务局牵头;改革后由地方税务局主管的税种,由地方税务局牵头。

(2)按照实施方案,协同落实税制改革相关任务。

(3)一方税务机关及时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移交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

(4)双方逐户开展纳税人信息接收、确认、税务登记、税种核定、资格认定、发票使用等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的地点、时限、程序和需要报送的资料。

(5)税制改革涉及具体税种征管职责调整的,双方应确保改革前后税收管理事项有效衔接。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1条。

(2)《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

6.技术支撑

根据税制改革方案,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确保信息数据完整,征管流程顺畅。已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实现传递纳税人信息功能;暂未上线金税三期系统的,依托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或其他税收征管软件,实现传递纳税人信息功能。

7.牵头部门

相关税政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双方联合制定、落实税制改革实施方案。

(2)双方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各项税制改革任务,确保不出现重大舆情。

(四十七)互鉴税收管理经验

1.合作目的

应对营改增等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引起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理对象的调整工作,推进双方互相借鉴管理经验,提升税收管理服务水平。

2.合作目标

适应双方税收管理新形势,强化税收管理合作,实现双方互利共赢,共同提高税收管理质效。

3.合作方式

双方建立管理经验互鉴长效机制,采取现场指导、专题辅导以及共建课题组联合攻关等方式,互相分享和借鉴税种管理、行业税收管理等经验。

4.合作流程

(1)依托国税、地税合作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双方税收管理经验互鉴长效机制,及时跟进各项税制改革,推动双方互相学习和交流相关税收管理经验。当前重点是:国家税务局向地方税务局学习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生活服务业的税收管理经验,地方税务局向国家税务局学习增值税管理经验、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要求。

(2)组织营改增等税制改革专项业务培训,由原管理方派员向另一方直接传授相关业务管理经验。必要时,由原管理方派员在业务现场直接开展培训,给予对方现场指导。

(3)为完善营改增等税制改革后的工作机制,原管理方整理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等,向另一方提供。必要时,可共同成立课题组,共同研究税制改革相关后相关工作机制及办法。

(4)为应对营改增等税制改革后的管理新形势,原管理方向另一方讲解针对管理对象建立的相关风险管理模型及指标体系、风险应对指南等,帮助其加强风险管理。双方也可以联合开展相关行业税收风险应对。

(5)双方定期通报税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必要时共同制定相关措施。

5.制度保障

暂无。

6.技术支撑

无。

7.牵头部门

营改增等税制改革牵头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定期组织现场指导、专题辅导以及共建课题组联合攻关等方式,相互借鉴管理经验,提高双方管理能力。

(四十八)联合开展税收调查

1.合作目的

避免重复调查、重复填报,确保调查采集信息一致,减轻纳税人和基层负担。

2.合作目标

联合开展调查,纳税人一次填报,双方共享成果。

3.合作方式

共同选题,统一布置,统一调查,统一上报,共享成果。

4.合作流程

(1)根据上级部署和工作需要,协商一致,共同确定联合税收调查事项。

(2)联合制定税收调查实施方案,明确联合调查的基本流程、主要环节、责任分工等,合理设计有关调查表格、资料,规范、精简调查内容。

(3)联合组织调查,合理分工,纳税人一次填报,双方认可,共同汇总、上报。

(4)充分利用联合调查成果,做好综合利用,深入开展全面或专项分析,必要时可联合上报调查分析报告。

(5)及时对联合调查中发现的政策、征管以及其他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加强征管、防范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5.制度保障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4条。

6.技术支撑

暂无。

7.牵头部门

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税源管理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按照上级要求时限联合完成税收调查。

(四十九)联合开展跨区域税收协作

1.合作目的

加强跨区域税收协作,优化区域纳税服务,有效监控税源的跨区域流动,降低税收流失风险,服务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国家和地方区域经济发展战略。

2.合作目标

建立统一服务平台,实现跨区域的资质互认、征管互助和信息互通,协调统一税收政策执行标准,促进区域内企业、人才、资金、商品及其他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3.合作方式

建立跨区域税收协调机制,联合简化企业跨省迁移和外出经营手续,畅通涉税信息交换渠道。

4.合作流程

(1)建立跨区域税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确定跨区域税收管理和服务措施。

(2)建立税收争议协调解决机制,协商解决跨区域税收争议。

(3)简化跨省迁移、外出经营纳税人的管理手续,为产业转移和企业合理流动提供便利。

(4)开展跨区域征管互助,共同加强非正常户和欠税纳税人管理。

(5)签订跨区域信息共享协议,利用统一的税收服务平台,定期交换相关涉税信息。

(6)联合开展区域税收分析,服务区域经济税收发展大局。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5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52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函〔2015〕108号)。

6.技术支撑

完善金税三期应用系统、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和其他税收征管软件,通过多方构建跨区域税收服务和信息交换平台,统一服务、执法、政策标准,互通征管信息,互认区域资质,实现联合开展跨区域税收协作功能。

7.牵头部门

征管科技部门。

8.合作层级

省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双方实现跨区域的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信息互通。

(2)双方及时解决跨区域税收争议。

(五十)联合开展干部挂职交流

1.合作目的

丰富干部经历,拓宽干部视野,提升干部素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为推进国税地税合作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2.合作目标

实现人才互动、资源共通、经验共享,逐步形成开放、互信、共进的合作新格局,促进征管和服务效能的提升。

3.合作方式

双方互派人员挂职锻炼。

4.合作流程

(1)联合建立干部挂职交流机制,共同制定干部挂职交流方案。

(2)共同梳理干部挂职交流需求,确定挂职交流岗位、期限、人数等。

(3)通过组织推荐、自愿报名等方式,选拔确定挂职交流干部,合理安排工作岗位。

(4)共同做好挂职交流干部的管理,确保挂职交流干部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5)根据挂职交流期间的工作情况、业绩等,做好挂职交流干部的考核评价,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26条。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干部挂职交流管理相关制度。

6.技术支撑

按照合作规范业务需求,完善税收信息系统相应身份授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7.牵头部门

人事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双方共同建立干部挂职交流机制。

(2)双方结合国税地税重点工作内容,有针对性地互派干部交流。

(五十一)联合开展干部培训

1.合作目的

整合教学资源,降低培训成本,提升培训效果。

2.合作目标

共享培训师资、教学课件、培训场地等资源,联合开展干部培训。

3.合作方式

方式一:联合开展现场培训。

方式二:联合开展网络培训。

4.合作流程

方式一的合作流程:

(1)双方在每年年底前,各自征集本系统相关部门培训需求,编制下一年培训项目和培训预算。

(2)相互通报培训计划,确定联合培训项目。

(3)共同编制联合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地点、培训教材和培训师资,整合培训内容,合理安排培训班次。

(4)统筹调配培训师资,联合开展培训。

(5)共同做好培训结果的评估、反馈。

(6)共享培训基地,不定期进行教育培训的经验分享交流。

方式二的合作流程:

双方在充分利用税务总局网络学院教育培训网络平台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特色工作需要和干部培训资源实际,按以下流程开展合作。

(1)利用网络资源共同建立网络在线学习平台。

(2)根据实际需求,配置教学资源。

(3)共同维护学习平台,实现视频培训、课件下载、在线考试等功能。

5.制度保障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26条。

(2)《2013-2017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6.技术支撑

依托现有税务网站、网络学堂、税务院校网站、网络培训平台等系统,实现共享培训资源、联合开展干部培训功能。

7.牵头部门

教育培训部门。

8.合作层级

省、市、县税务机关。

9.落实标准

(1)共同编制联合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地点、培训教材和培训师资,整合培训内容。

(2)每年对相互委托代征业务人员、办税服务厅人员、12366座席人员等联合培训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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