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采集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数据测算,决定对乳制品、啤酒、大豆油及相关产品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乳制品核定扣除标准
(一)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乳品一厂(原乳)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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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乳单耗数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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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吨以下(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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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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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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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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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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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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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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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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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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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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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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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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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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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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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吨(每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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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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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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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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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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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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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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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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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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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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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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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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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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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庆市天友乳品二厂有限公司
1.原乳核定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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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乳单耗数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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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吨以下(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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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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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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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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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吨(每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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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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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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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吨(每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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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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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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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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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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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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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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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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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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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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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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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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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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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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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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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吨(每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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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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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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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谷物及果仁类核定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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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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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耗数量(KG/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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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谷物及果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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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桃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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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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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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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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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谷物及果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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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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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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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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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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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谷物及果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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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桃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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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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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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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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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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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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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谷物及果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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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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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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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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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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糙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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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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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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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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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豆基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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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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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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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庆光大时代乳业有限公司(原乳)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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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乳单耗数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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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吨以下(每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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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吨(每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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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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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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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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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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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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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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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吨(每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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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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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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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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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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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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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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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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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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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吨(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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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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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吨(每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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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吨(每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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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吨(每吨)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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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乳核定扣除标准说明:
1.产品类型是按照产品原乳添加量(包括奶粉)进行分类。
2.企业实际计算当期原乳可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
(1)当期原乳耗用数量 = 当期产品销售数量
× 原乳单耗数量
(2)当期原乳可抵扣耗用数量 =
当期原乳耗用数量 - 当期结转销售成本奶粉耗用量其中,当期结转销售成本奶粉耗用量,建议采用会计辅助科目进行数量核算,对应奶粉结转的销售成本,核算结转奶粉数量。
(3)当期原乳可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原乳可抵扣耗用数量 × 原乳平均购买单价 ×
扣除率÷( 1 + 扣除率)
3.上述核定扣除标准中,任一企业的某一产品类型无对应核定扣除标准时,应以其余两户企业同一产品类型的平均核定扣除标准作为当期扣除依据。
4.对于巴氏杀菌乳及超高温灭菌乳,采用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计算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啤酒核定扣除标准
(一)以大米为单一原料生产啤酒的,根据其产品结构不同核定大米单耗数量为: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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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公斤/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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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六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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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公斤/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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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九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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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公斤/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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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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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公斤/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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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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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公斤/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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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山公主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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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公斤/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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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以大米为单一原料生产啤酒的企业,大米单耗数量为53公斤/千升。
(二)以大米、玉米淀粉等两种及以上原料生产啤酒的,大米单耗数量为30公斤/千升。
三、大豆油及相关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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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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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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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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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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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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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大豆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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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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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大豆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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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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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企业生产销售大豆油时,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标准计算可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销售豆粕不再单独计算可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本公告实施之日前未销售的库存产品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7年 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与《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统一标准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