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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本市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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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文件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方便纳税人就近便捷办税,优化办税体验和增强纳税人获得感,本市将全面推广办税事项全市通办(以下简称全市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对特定的涉税事项,利用上海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实体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对列入全市通办范围的办税事项,纳税人可通过上海税务网站(http://www.tax.sh.gov.cn)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或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预约,并按预约时间前往预约的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经本公告授权的税务机关(见附件)依法办理全市通办涉税事项。

四、本公告通办涉税事项受理中需使用税务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相应的涉税事项业务专用章。

五、本市税务局将根据推进情况逐步扩大全市通办事项范围。纳税人如需进一步了解全市通办涉税事宜(全市通办办税事项、办税指南等)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登录上海税务网站“全市通办”专栏(http://www.tax.sh.gov.cn)查询。

六、本公告自2017年3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税务机关” 列修改为“××区”,“办税服务厅”列修改为“××税务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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