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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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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黑体字部分为修订后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推进全省税务系统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流程及文书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通过实名认证(完成法人代表实名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十万元以下)应当当即办理。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转报。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

(二)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经审核认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可以委托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委托书。

(三)纳税人申请资料的接收和代办转报由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负责。

三、统一文书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不在合肥的,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申请人也可书面要求受理机关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24小时预约咨询

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安徽省网上税务局等渠道24小时网上预约咨询,税务机关受理预约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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