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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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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12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自2018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主要从事茶叶、部分调味品(包括酱油、食用醋、豆瓣酱)、火锅底料(包括麻辣鱼、酸菜鱼、烧鸡公、老鸭汤底料)、榨菜、米花糖、木质家具制造、猪小肠加工、柠檬加工、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兼营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抵扣。

(二)增加部分原已纳入试点范围企业新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

二、核定扣除方法

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一)新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分别采用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详见附件1),具体如下:

1.从事茶叶、部分调味品(包括酱油、食用醋、豆瓣酱)生产销售以及猪小肠、柠檬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茶叶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精制茶加工”类别(代码C1530)执行;酱油、食用醋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2)执行;豆瓣酱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其他调味品、发酵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9)执行。

2.从事火锅底料(包括麻辣鱼、酸菜鱼、烧鸡公、老鸭汤底料)、榨菜、米花糖、木质家具制造,以及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成本法核定扣除。兼营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对餐饮服务和兼营的其他业务收入、成本进行分别核算,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的“餐饮服务”核定扣除标准执行。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20)执行;木质家具制造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木质家具制造”类别(代码C2110)执行。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的新增核定扣除标准产品,按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详见附件2)。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中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核定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商重庆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我市的扣除标准。

(三)重庆市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自2018年2月1日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三)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五、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六、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部分新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行业统一扣除标准

2.已纳入试点企业新增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1

部分新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行业统一扣除标准

一、茶叶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种类

农产品单耗数量

(吨/吨)

绿茶(炒青)

绿茶鲜叶

4.8966

绿茶(烘青)

绿茶鲜叶

4.8677

绿茶

绿毛茶

1.046

毛茶

绿茶鲜叶

4.7635

红茶

红茶鲜叶

4.6793

珍珠兰花茶

绿茶毛茶

1.156

珍珠兰花

0.200

茉莉花茶

鲜茶叶

4.8600

茉莉鲜花

0.6413

金银花茶

金银花鲜叶

5.333

二、猪小肠加工

产品

名称

耗用农产品种类

农产品单耗数量

备注

肠衣

猪小肠

3.16根/把

利用猪小肠同时生产肠衣及肝素钠的企业,

适用此标准

肝素纳

猪小肠

891.34根/亿单位

肠衣

猪小肠

6.9根/把

仅生产肠衣的企业,

适用此标准

肝素纳

猪小肠

792.9根/亿单位

仅生产肝素钠的企业,

适用此标准

注明:猪小肠计量单位为“把”,肠衣计量单位为“100米/把”, 肝素钠计量单位为“亿单位”。

三、柠檬加工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种类

农产品单耗数量

(吨/吨)

柠檬冻干片

鲜柠檬

18.07

柠檬糕

鲜柠檬

1.15

柠檬即食片

鲜柠檬

2.79

柠檬蜜茶

鲜柠檬

0.99

柠檬蜜浆

鲜柠檬

0.62

柠檬水饮料

鲜柠檬

0.30

柠檬果汁饮料

鲜柠檬

0.61

柠檬原汁

鲜柠檬

4.41

四、部分调味品制造

(一)酱油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种类

农产品单耗数量

(吨/吨)

酱油 (小麦、麦麸、豆粕制成)

小麦

0.090

麦麸

0.043

豆粕

0.305

酱油 (黄豆、小麦制成)

黄豆

0.1247

小麦

0.1717

酱油(豆粕、麦麸、大米制成)

豆粕(一级)

0.1352

麦麸

0.0629

大米(一级)

0.0087

酱油(豆粕、黄豆、小麦制成)

豆粕(一级)

0.1329

黄豆(一级)

0.1998

小麦(一级)

0.1696

酱油(黄豆、麦麸、大米制成)

黄豆

0.3234

麦麸

0.0546

大米

0.0273

三不加酱油(特级)

黄豆

0.6409

小麦

0.3500

嘉伦酿造酱油(精品特级)

黄豆

3.181

嘉伦酿造酱油(特级)

黄豆

1.06

嘉伦酿造酱油(一级)

黄豆

0.529

嘉伦酿造酱油(二级)

黄豆

0.423

三级酿造酱油(黄豆制成)

黄豆

0.162

(二)食醋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种类

农产品单耗数量

(吨/吨)

食用醋(麦麸、大米制成)

麦麸

0.5467

大米

0.1087

食用醋(小麦、稻谷制成)

小麦

0.3955

稻谷

0.1821

食用醋(小麦、碎米制成)

小麦

0.4672

碎米

0.0095

食用醋(玉米、碎米、米糠、麦麸制成)

玉米

0.8200

碎米

0.0338

米糠

0.0137

麦麸

0.3682

食用醋(小麦制成)

小麦

0.0699

三不加食用醋(一级)

麦麸(一级)

1.0000

碎米(一级)

0.0396

(三)豆瓣酱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种类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豆瓣酱

辣椒

0.5794

胡豆

0.1902

五、火锅底料(包括麻辣鱼、酸菜鱼、烧鸡公、老鸭汤底料)

企业类型

农产品耗用率

火锅底料

0.412

六、米花糖

企业类型

农产品耗用率

米花糖

0.3

七、榨菜

企业类型

农产品耗用率

榨菜

0.5169

八、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企业类型

农产品耗用率

木材加工

0.7286

木质制品制造

0.7346

人造板制造

0.6875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0.7275

九、木质家具制造

企业类型

农产品耗用率

木质家具制造

0.6816

十、兼营餐饮服务

按规定对餐饮服务和其他业务收入、成本分别核算的兼营餐饮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的“餐饮服务”核定扣除标准执行。

 


                                                                        附件2

 

已纳入试点企业新增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一、酒及酒精

(一)单粮生产的白酒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38

苦荞

2.652

52

苦荞

2.824

57

玉米

2.322

(二)蓝莓酒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14.5

蓝莓

0.971

35

蓝莓

0.428

二、植物油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花椒油(浸提法)

0.033(干红花椒一级)

花椒油原浆

3.35(鲜青花椒)

    注明:“浸提法”生产花椒油,是用鲜花椒采用物理压榨法提取的花椒油原浆,与用鲜青花椒采用浸泡法生成的头油进行调和,产出成品花椒油。

三、夏布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农产品单耗数量(公斤/平方米)

苎麻布

(每平方米)

苎麻纱

(每公斤)

140

0.16

四、豆干类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麻辣豆干

大豆(三级)

1.28

五、泡制品(其他泡制类)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泡椒地牯牛(每吨)

鲜地牯牛

1.31

山椒

0.06

泡椒鸡杂套装系列

鸡肠(冷冻)

0.412

鸡菌(冷冻)

0.954

鸡心(冷冻)

0.506

山椒

0.058

盐渍萝卜

0.569

山椒耗儿鱼

耗儿鱼(冷冻)

2.099

野山椒

0.099

五香耗儿鱼

耗儿鱼(冷冻)

2.097

香辣耗儿鱼

耗儿鱼(冷冻)

2.087

六、休闲食品及其他类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牛肉干系列

生牛肉

2.594

肾豆

鲜肾豆

1.324

卤制豆类

白芸豆

0.330

散装青豆

青豆

0.993

怪味花生

花生

0.574

怪味胡豆

胡豆

0.672

炒制熟花生

生花生

1.085

散装卤香菇

香菇

0.385

咖啡玉米(开花豆)

玉米一级

0.500

香菇酱

干香菇

0.117

干海椒

0.013

胡椒

0.008

花生

0.027

大蒜

0.015

芝麻

0.019

花椒

0.003

0.018

牛肉酱

鲜牛肉

0.144

干海椒

0.021

胡椒

0.020

花生

0.024

大蒜

0.025

芝麻

0.029

花椒

0.004

0.027

天麻

鲜天麻

1.282

大脚菌

鲜大脚菌

1.483

豆芽

大豆一级

0.245

凉粉

豌豆一级

0.268

豆浆

黄豆

0.326

花生浆

花生米

0.247

芝麻酱

芝麻

1.251

芝麻糊

一级芝麻

1.150

七、大米加工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种类

农产品单耗数量

(吨/吨)

汤圆粉

糯谷二级

1.603

汤圆粉

糯米

1.070

阴米

糯谷二级

1.603

八、屠宰加工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种类

农产品单耗数量

(吨/吨)

白条鸡(冷冻)

活鸡

1.254

白条鸭

活鸭

1.342

白条兔

活兔

1.527

板鸭

鸭子

3.570

板兔

兔子

3.000

腊香肠

猪肉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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