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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


厦地税发〔2008〕7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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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厦税公告2021年第1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落实个人向“5.12”地震灾区捐赠扣除的有关政策,加强对捐赠扣除的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统一向灾区捐赠的,扣缴义务人在网上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当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的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清单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性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通过任职单位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扣缴义务人在网上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当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捐赠人所出示的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的复印件。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规程的有关要求做好纳税人捐赠凭证等资料的核对和归档工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个人向“5.12”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三、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鼓励纳税人捐赠的精神,在加强对捐赠扣除管理的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捐赠扣除的政策、方法、程序,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方便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具体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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