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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税三〔1989〕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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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五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现将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不写日期的应税凭证如何贴花

凡不写日期的应税凭证,一律视为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后书立,应按照规定贴花。

二、两方以上签订的合同贴花问题

两方以上书立的合同,凡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各方,都应按规定贴花。中间人(介绍人)所持的合同,暂不贴花。

三、单位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或进口商品所书立的协议贴花问题

企业与进出口企业签订的代理协议,协议规定只收取手续费的,暂不贴花。但进出口企业代企业与外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四、建筑安装合同计税依据问题

建筑安装合同,应按签订合同时确定金额计算贴花。除增加项目者外,实际执行有增减变化时,不再补贴印花。

五、私人房屋出租书立的合同贴花问题

私人房屋出租用于营业或居住所订立的租房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六、信托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与拆迁户订立的居住租房合同贴花问题

可比照对房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凡是用户居住的,暂不贴花。但信托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与房产管理部门订立租房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七、包机运输合同贴花问题

既有货物运输又有客运的包机运输合同,分别记载金额的,只对货物运输部分贴花。如客货运输不能分开计算,应按金额计算印花。

八、人身保险合同贴花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不属财产、责任、保证、信用合同,暂不贴花。

九、各类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范围

(一)对外贸易企业

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拨给外贸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和公私合营私方流动资金,以及企业自有资金转入的流动资金。

(二)邮电通讯业

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流动基金、企业流动基金、特种储备基金、上级拨入流动资金、其他单位投入的流动资金。

(三)交通企业

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企业流动资金、上级拨入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的流动资金。

(四)国营工业企业

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特种储备资金、其他流动资金(接受私股资金、代管集体企业股金、代管集体企业公积金中的流动资金)、接受流动资金投资。

(六)粮食系统企业

自有流动资金包括: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企业流动基金、其他流动基金)、特种储备基金、吸收流动基金。

(七)供销社企业

自有流动基金包括:社员股金、公积金、理事会拨入资金、国拨资金、接受私股资金、吸收资金中的流动资金。

十、资金帐与营业执照注册的资金不一致,以哪个为计税依据问题应按企业资金帐记载的资金计算贴花。


天津市财政局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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