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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
关于共同做好土地使用证印花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豫税地〔1989〕7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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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土地使用证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之一,所有单位和个人领受的土地使用证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贴花。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证土地使用证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地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使用证印花税征收工作。土地管理部门受税务部门的委托在发放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时,要根据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代售印花税票,并当场贴花注销。税务部门应明确代售的手续制度和有关政策界限并按代售金额付给土地管理部门5%的代售手续费。



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

198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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