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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事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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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为适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船税缴税情况的需要,方便纳税人办理车辆登记、检验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精神,自2013年7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需要纳税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减免税事项,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并持《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到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或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一、纳税人开具减免税证明,应提供以下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提供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或者其它合法证件;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经办人或车主本人)身份证或者其它合法证件。

(二)已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提供车船的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购置的新车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书或者进口相应凭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或者车船的登记地。省辖市税务局对本地车船实行集中管理的,由其指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限,为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

四、2013年6月30日以前已办理交强险未开具并且需要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市)的,由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在非本省辖市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未开具并且需要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纳税人到机构所在地或者车船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1号) 附件1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机动车,附件2第二款废止。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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