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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8〕1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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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注释:部分废止或失效,第一、三、四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浦东新区、长宁、普陀、徐汇、宝山、闵行、嘉定、松江、金山、青浦、南汇、奉贤区、崇明县财政局,税务局: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市贯彻新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目前正在研定之中。为了做好本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就本市新的实施办法出台前的有关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列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二、本市新的适用税额未确定之前,暂按原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待本市新的适用税额确定后,按新的适用税额计征,多退少补。

三、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征收机关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市耕地占用税仍暂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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