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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5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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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内称: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为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现转知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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