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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4〕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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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统一在申报表备注栏中填写相关说明,备注栏说明不足填写的,则应使用A4纸附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备注栏说明内容包括房屋大修项目名称、大修房屋的坐落地点、大修立项时间、大修起止时间、大修房产原值、大修的原因、大修用途等事项。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税务机关查验。

1、大修房屋的产权证编号;

2、大修合同(房屋修缮工程合同);

3、大修工程预算书。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房产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三、税务机关要加强房产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房屋的使用状况,并设立房产税税源管理台帐。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房产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房产税的申报、纳税、免税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对报告大修的房屋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如发现虚假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告知房产税的纳税人。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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