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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主体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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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1108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主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法定主体,纳税人应主动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根据《规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三、根据《规程》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对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四、凡属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在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应向清算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税务局进行清算申报;凡属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自税务机关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应向清算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税务局进行清算申报。纳税人进行清算申报时,应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和清算项目相关资料。

五、纳税人清算申报应补缴土地增值税的,应补缴税款,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审核后,根据清算审核结果多退少补。

六、税务机关负责清算审核的部门在清算审核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或拒不配合清算的,按程序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七、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和报送清算项目相关资料的;

(二)进行虚假清算申报的。

八、纳税人存在恶意偷逃土地增值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并在媒体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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