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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0〕50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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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按国家税务局1990年8月7日国税函发〔1990〕96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宣告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即便是处在基建筹建过程中,也将是适用工商统一税条件的纳税义务人。对其以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仍可按照财政部〔1989〕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的规定暂免予征收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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