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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88)粤税三字第02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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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施行细则的规定,为了简化贴花手续,对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采取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现就如何做好汇总缴纳印花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希研究贯彻。

一、汇总缴纳印花税,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批准汇总缴纳。

1.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数量较多,贴花次数频繁的单位;

2.财务会计制度,帐册、凭证健全;

3.遵章依法纳税、配备有办税人员。

二、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汇缴单位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填写“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表”(式样附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填开缴款书或完税证后,在汇总表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并在章内填写税额、缴款书或完税证字号、缴纳日期,汇缴单位应将汇缴凭证装订成册,并将“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表”粘附册后,保存备查。汇缴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汇缴单位超过税务机关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在外地书立的凭证,以及不同种类的凭证,一律按规定贴花。


附表一:汇总缴纳印花税申请表(略)

附表二: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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