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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2〕3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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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黑体字部分为修订后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土地增值税是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而出台的一个税种,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对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切实采取措施,规范土地增值税日常征管工作,做到严格依法征收。

二、认真执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我省实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的特点,按照土地增值税《细则》规定制定的一项税源控管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要建立正常的纳税申报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发的项目,应实行项目登记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项目开发和转让情况,并做好项目完工后的税款结算工作。

三、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各地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进行调查和测算(调查表式附后),并根据调查情况,对现行的预征率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于9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局税政一处。

四、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省地税局、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6〕184号)、省地税局、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6〕191号)精神,加强部门配合,坚持先办税后办证,建立健全存量房地产委托代征制度,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税负调查测算表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经各级地方税务局共同努力,在加强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造成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一些地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产生畏难情绪,还有一些地区误信土地增值税要停征,而放松了征管工作,造成应收税款的流失。为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房地产评估规程、委托代征办法等。

二、对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应按规定恢复征税。

三、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逐步规范,房地产投资商的投资回报趋于正常情况,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预征率的确定要科学、合理。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减预征率。

四、要继续加强与房地产有关部门的配合。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等联合发文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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