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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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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注释:机构合并,相关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局纳税服务处作为指定的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省局提出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二、省局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三)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省局纳税服务处提出申请,省局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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