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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关于明确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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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精神,现将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的具体范围

建筑物下的建筑物包括城镇建筑物、民房、工农业建筑、公路、桥梁等。

铁路下的铁路包括国家级铁路、矿区专用铁路等。

水体下的水体包括地表水体(如江河、湖海、水库、沼泽、冰川等);形成暗河的地下水体。

二、关于建立协作机制问题

为了加强减免税备案的后续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主管税务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交换涉税相关信息,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支持。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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