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行业政策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8〕14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12-07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7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