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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赣财法〔2015〕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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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省政府批准,为进一步支持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就业创业,现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减征。符合条件是指本人持有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有效证件。

二、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它所得等项目的应税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减征50%。

四、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予以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万元—5万元之间的部分减征50%;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不再给予减征。

五、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一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80%。

六、本通知第四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有关法律法规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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