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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皖地税〔2007〕7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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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四、入库方式和征收票据”的第二段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的征收范围是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不包含在校大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具体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居民收入水平以及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和缴费能力,确定征收范围和缴费标准。城镇居民个人医疗保障费按年度征收。

二、征收流程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具体步骤如下(见附件1):

城镇居民(非在校生)缴费和征收流程:个人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家庭为单位到户口所在地的城镇街道或社区办理参保登记,街道或社区在及时将参保人员的信息传送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再通知参保人员持开具的参保登记和个人应缴金额证明,到主管地税机关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收入归集户缴纳个人医疗保障费,并持银行回单到所在地的城镇街道或社区开具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专用票据。城镇街道应于个人缴费期限截止后5日内,持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缴费信息审核资料和个人缴费明细表,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汇总缴款书。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办理缴入国库手续。国库在收到费款后及时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入库信息分别传递给地税机关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此发放社会保险卡。

在校学生缴费和征收流程:在校学生到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所在学校在及时将参保人员信息传送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收缴在校学生个人医疗保障费,并向学生开具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专用票据作为收款凭证。学校将代收的学生个人医疗保障费及时缴入主管地税机关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收入归集户。学校于个人缴费期限截止后5日内,持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缴费信息审核资料和个人缴费明细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汇总缴款书。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办理缴入国库手续。国库在收到费款后及时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入库信息分别传递给地税机关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此发放社会保险卡。

财政部门比照预算支出相关程序,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划拨。国库依照相关会计管理规定办理核算。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管理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下,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进行分账核算,专项拨付、专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贪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不得造假凭证、做假账,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安全。

四、入库方式和征收票据

2007年,征收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暂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102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99款“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01项保险费收入科目。入库级次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属地管理原则,按统筹地区的规定,分别入市级、县(区)级国库。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使用专用票据。专用票据分为个人缴款凭证和汇总缴款书两类。个人缴款凭证由财政部门监制,具体规定另行通知。“安徽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缴款书”六联,第一联(收据)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街道(学校)作缴款凭证;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开户银行借方传票;第三联(收款凭证)作贷方传票;第四联(回执)国库盖章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记帐凭证;第五联(回执)国库盖章后退税务机关;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安徽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缴款书”票据式样见附件2,由各地自行印制。

鉴于今年全省首次统一征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征收工作,对开征前的宣传和业务培训经费、征收业务经费(代办代收费用)等必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以上要求,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顺利运行。


附件:

1、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征收流程图

2、安徽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缴款书


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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