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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饲料质量检测机构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4〕42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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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的有关规定,省局明确以下三家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为我省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郑州市黄河路11号)和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郑州市经五路23号)。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上述三家单位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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