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相关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


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2-18
【字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安排,我委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中生活物资和部分医疗应急物资的具体范围清单(见附件)。该清单将视疫情防控需要予以动态调整。

特此函告。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18日


附件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一、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二、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