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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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一章 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span>第一章 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span>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一节 收  入</span>第一节 收 入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二节 税前扣除原则及扣除凭证要求</span>第二节 税前扣除原则及扣除凭证要求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三节 税前扣除的政策口径</span>第三节 税前扣除的政策口径
第四节 不得扣除项目
第五节 亏损弥补
第六节 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span>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四章 资产损失</span>第四章 资产损失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五章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span>第五章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六章 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span>第六章 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七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span>第七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span>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一节  免税收入</span>第一节 免税收入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二节 减计收入</span>第二节 减计收入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三节 加计扣除税收优惠</span>第三节 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四节 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摊销</span>第四节 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摊销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五节 所得减免优惠</span>第五节 所得减免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农村饮水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三、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八、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九、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十、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
十一、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
十二、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十年免征)
十三、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
十四、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十五、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六、海峡两岸空中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七、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八、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九、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深港通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六节 减免所得税优惠</span>第六节 减免所得税优惠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七、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
十、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
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十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十七、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十八、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十九、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十、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二十一、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十五、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二十六、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三十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三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集成电路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
三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
三十八、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九、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四十、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四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十二、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三、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四十四、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五、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十六、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七节 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span>第七节 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第八节 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
第九节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
第十节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 预提所得税政策
第十一节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九章 源泉扣缴</span>第九章 源泉扣缴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十章 特别纳税调整</span>第十章 特别纳税调整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十一章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span>第十一章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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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提高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调查质量,加强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践,制定《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

一、会审工作是指各地税务机关对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或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或《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前,将审议后的不予调整意见或初步调整方案(以下统称调整方案)按照本通知规定,报请税务总局组织的案件会审小组进行的会同审议工作。

二、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实行一案一会审小组制度。具体案件的会审小组成员从会审人员库中产生。

三、税务总局负责会审人员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确定入选会审人员库的资格条件,在省税务机关推荐的基础上审定会审人员库人选,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会审人员库人选。

会审人员库成员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不再从事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相关变动情况层报税务总局。

四、税务总局应组织会审人员库成员参加业务培训、专业交流和专题调研等后续教育活动。

五、税务总局应根据具体案情的需要,从会审人员库中指定5名成员组成会审小组,负责会审工作;同时指定一名税务总局人员组织协调会审工作。

六、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实行回避制度。会审人员库成员不参加涉及本省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的会审。

会审小组从组成之日起至案件结案之日止,负责该案件的会审工作,案件结案后会审小组自动解散。

同一案件的会审小组成员一经确定后,在该案件结案前原则上保持不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会审小组成员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回避原则从会审人员库中另行指定。

会审小组成员在会审工作中获得的案件信息应仅用于相关案件会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七、会审小组成立后,税务总局书面通知会审小组成员所在单位。

会审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会审工作,合理安排工作任务,确保会审工作顺利完成。

八、会审小组成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分析案情、交换意见:

(一)查阅案件调查资料;

(二)听取办案人员情况介绍;

(三)参加案情分析会;

(四)网络信息交流;

(五)其他适当的方式。

九、税务总局根据会审工作进展情况,确定案件调整方案的会审截止日期,并通知会审小组成员。

会审小组成员应在确定的会审截止日期前,就是否同意调整方案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就法律依据、证据支持、调整原则及方法等内容进行说明,提出修改意见。

十、税务总局根据工作实际对积极支持会审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会审小组成员所在单位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将该单位支持会审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增加考核分数。

十一、对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会审人员,由税务总局建议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十二、会审人员应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恪尽职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会审人员库: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业务培训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二)不能胜任重大案件会审工作;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

十七、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组织协调,涉及双边磋商的案件另行规定。其他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由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组织协调。

十八、规程自201231日起施行。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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