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免性质代码:04091511
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四、五条
以上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相关保费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
2.相关保险合同。
(三)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于预缴申报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