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农村饮水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减免性质代码:04121105
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三)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四)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有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1、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2、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五)实施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
1、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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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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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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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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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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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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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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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滚装泊位、内河航运枢纽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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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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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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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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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核准的民用机场新建项目,包括民用机场迁建、军航机场军民合用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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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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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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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新线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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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Ⅲ级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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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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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线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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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铁路电气化改造、增建二线项目以及其他改造投入达到项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75%以上的改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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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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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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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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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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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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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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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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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核准的城市地铁、轻轨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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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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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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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新建项目(包括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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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主要河流上新建的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在25 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水电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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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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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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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核准的核电站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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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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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输变电设施)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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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 330kv 及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 200km 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500kv 及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革命老区、老少边穷地区电网 新建工程项目;农网输变电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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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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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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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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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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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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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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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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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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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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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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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发电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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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地热发电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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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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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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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配套设施及农业节水灌 溉工程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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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灌区水源工程、灌排系统工程、节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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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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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水源工程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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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水库、塘堰、水窖及配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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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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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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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取水、输水、配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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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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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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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中取水、输水、净化水、配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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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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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区水利工程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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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牧区水利工程中的取水、输配水、节水灌溉及配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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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
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
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3、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5、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是否继续符合减免所得税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2)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适用优惠进行了调整。
6、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六)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选择
1、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2、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七)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
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
(八)居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电网企业新建项目享受优惠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对于企业能独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和500KV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后,按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单独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可按照企业期间费用与分摊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企业期间费用×分摊比例
第一年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
(2)对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输变电项目,可先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项目投运后的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得出该新建项目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当年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比例
减免比例=[当年新增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
2、依照政策规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电网企业,应对其符合税法规定的电网新增输变电资产按年建立台账。
3、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2013年1月1日前的电网新建项目,已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不再调整;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可依照本政策的规定享受剩余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八)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5.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6.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九)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农村饮水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于预缴申报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