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3
优惠政策内容: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释:本条优惠政策内容与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