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耕地占用税税额的规定
(一)从量计征幅度税额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2、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3、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4、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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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税额
(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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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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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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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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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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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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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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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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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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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湖北、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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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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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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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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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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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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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吉林、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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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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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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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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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
(二)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
(三)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百分之一百五十。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二条
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具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政策依据:
1、北京:《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天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
3、上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沪财发〔2019〕5号)
4、重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5、河北:《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号))
6、山西:《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
7、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县级行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8、辽宁:《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的决议》
9、吉林:《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吉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10、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11、江苏:《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12、浙江:《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13、安徽《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
14、福建:《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我省适用税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9〕24号)
15、江西:《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的决议》
16、山东:《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17、河南:《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18、湖北:《)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五十六号
19、湖南:《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湖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广东:《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21、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2、海南:《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23、四川:《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4、贵州:《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11号))
25、云南:《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6、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10号)
27、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9〕17号)
28、甘肃:《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
29、青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海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的决定》
30、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31、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