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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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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美方做法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严重损害中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是典型的单边霸凌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34%关税。

二、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三、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不加征本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4月4日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4日

 

来源: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04/t20250404_39614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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