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浙江所属地市舟山市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关于优化调整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通告(舟山)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5-04-29
【字体:

为进一步改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合法权益,我市自2025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5年7月1日起,取消个体工商户定期批量扣款征缴方式,统一按自行申报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及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雇工个人缴费部分由雇主代扣代缴。

(二)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参保人员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新参保人员应于参保当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当年度缴费工资。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8443/)、电子税务局APP、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申报缴费各项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5年4月29日

来源: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5/4/29/art_17903_636668.html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邮编:030000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