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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增值税七、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进项的抵扣凭证种类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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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5年3月24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


现将外贸企业未按期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凡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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