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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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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闻出版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对报刊出版单位清理整顿的结果,我国综合类科技报纸的范围有所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规定的、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按新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见附件)执行。

附件: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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