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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6〕14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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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101231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了继续改善伤残人员福利和保障伤残人员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4〕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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