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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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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和《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2016年9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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