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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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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对本市各区县(自治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一、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

二、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和永川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5元。

三、黔江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和秀山自治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四、梁平区、武隆区、城口县、巫溪县、石柱自治县、酉阳自治县和彭水自治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5元。

此外,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万盛经开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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